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22-03-21 15:18:48)
标签: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分类: 版权 |
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13022号
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98号古荡科技园十二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励怡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培红,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剑锋,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4号建外SOHO16号楼22层2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岚。
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夏视联公司)与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金传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夏视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剑锋,赛金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视联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电视剧《华容道》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我公司发现赛金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网址为www.openv.com)上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金传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赛金传媒公司答辩称:首先,华夏视联公司的权利存在瑕疵,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我公司只是在网站上播放了涉案电视剧的片花,属于为介绍和评论作品而引用作品片段,不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华夏视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26集电视连续剧《华容道》的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是西安凯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凯博文化公司ah66.cn)。剧中署名的联合摄制单位情况为凯博文化公司和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4日,凯博文化公司出具著作权证明书,声明授权浙江华盈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盈传媒公司)独占性享有电视剧《华容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第三方侵犯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华盈传媒公司有权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或部分授权第三方行使,授权期限为2008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
华盈传媒公司系华夏视联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5月,华盈传媒公司被华夏视联公司吸收合并。
2010年7月9日,华夏视联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赛金传媒公司的“天线openv.com”网站(网址为www.openv.com)在线播放包括《华容道》在内的四部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钱塘公证处为此出具的(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6721号公证书,上述网站首页上方依次显示有高清、影视、新闻、体育、财经、电视等频道分类。点击“高清”进入“天线高清”频道(网址为hd.openv.com),在该频道首页搜索栏内输入“华容道”进行搜索,可以得到31个视频文件,其中含有《华容道》第1集至第26集的相关视频,视频简介信息中显示有主演名单、类型、播映地区以及剧情简介。选择点击其中的第1集、第10集、第20集和第26集,均可正常播放,播放内容即为影视作品《华容道wuhubest.cn》的内容,视频画面中插播了部分广告,播放画面右上角还显示有“天线高清”及“hd.openv.com”的组合标识,但视频长度均只有2分多钟。华夏视联公司为上述公证书支出公证费2000元。
赛金传媒公司自认其网站上的涉案电视剧视频由其自行上传,但表示其上传相关视频仅为介绍电视剧的内容,且26集内容均为2分多钟的片花。华夏视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赛金传媒公司播放的电视剧为完整剧集,但未就此补充相应证据。
诉讼中,华夏视联公司认可赛金传媒公司已将涉案视频从其网站上删除。
另查,华夏视联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DVD光盘、著作权证明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审核表、(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6721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凯博文化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华容道》的制作单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为该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该影片的著作权,有权对外进行授权。根据凯博文化公司的授权,华盈传媒公司取得了电视剧《华容道》2008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华盈传媒公司被华夏视联公司吸收合并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由华夏视联公司承继。因此,华夏视联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赛金传媒公司提出华夏视联公司不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赛金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华夏视联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赛金传媒公司提出其在网站上播放涉案作品只是为介绍和评论作品而引用作品片段、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引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赛金传媒公司所经营的网站系专业的影视网站,所提供的视频涉及涉案电视剧全部26集的片段,相关视频上亦加载了该公司的标识并插播了广告,因此,赛金传媒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不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华夏视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赛金传媒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且华夏视联公司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赛金传媒公司在线播放的视频为涉案电视剧的片段,故本院将根据该影视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赛金传媒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华夏视联公司的诉讼支出情况酌情确定。此外,因赛金传媒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侵权视频,华夏视联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故本院不再判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元;
二、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
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