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奎诉燕山公司、海德伟业公司、英典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22-03-20 14: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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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继奎诉燕山公司、海德伟业公司、英典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845号
原告冯继魁。
委托代理人李永兰,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尹崇捷,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
被告北京海德伟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于地村幸福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影,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
被告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幢-1-0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警慧。
原告冯继魁诉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出版社)、北京海德伟业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伟业公司)、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典电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普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席久义、贾玉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继魁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兰,被告燕山出版社、海德伟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英典电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警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继魁诉称:我是《唐宋诗词典故趣闻》一书的作者。1993年,我与燕山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由燕山出版社出版该书,期限5年。此后,我就该书未再签订出版合同。2009年8月19日,我在英典电子公司购得《唐宋诗词典故趣闻》(2009年版,以下简称涉案图书),出版单位为燕山出版社,印刷单位为海德伟业公司,定价24元。经我核对,该书存在408处错误,差错率高达万分之三十点七七。三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恶劣影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三被告收回售出的《唐宋诗词典故趣闻》,并将收回图书和库存图书予以销毁,销毁时需通知原告到场;3、三被告在《中国图书商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北京晚报》第一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字数不得少于500字;4、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5、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万元;6、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合理支出及律师费5万元;7、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燕山出版社辩称:我公司在2009年11月与冯继魁已就涉案图书侵犯著作权事宜进行了和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我公司认为此事已经处理过了,冯继魁再次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冯继魁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德伟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受燕山出版社委托印刷涉案图书。我公司具有相应印刷资质,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英典电子公司辩称:我公司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同意冯继魁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冯继魁系《唐宋诗词典故趣闻》一书的作者,其就该书的出版事宜于1993年与被告燕山出版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燕山出版社出版该书,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
2009年1月,燕山出版社在未与冯继魁重新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再版该书。在该书的版权页标注:2009年2月第2版,2009年2月第2次印刷,定价24元,书号ISBN978-7-5402-0610-9,字数为130千字。该书的封面上署名冯继魁著。
海德伟业公司接受被告燕山出版社的委托印刷了涉案图书,印数为3000册。
英典电子公司销售了涉案图书,燕山出版社认可英典电子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系该社出版。
另查,2009年10月22日,冯继魁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燕山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构成侵权。在该案中,冯继魁就《唐宋诗词典故趣闻》(2009年1月第2版,书号ISBN978-7-5402-0610-9,定价26元)及《唐宋诗词典故趣闻》(2009年2月第2版,书号ISBN978-7-5402-0610-9,定价24元)两个版本主张燕山出版社擅自出版,未支付报酬,损害其经济利益,对其名誉造成严重危害,起诉要求燕山出版社:1、停止发行、销售涉案图书,收回全部涉案图书,销毁软片及库存,销毁时需通知原告到场;2、在《中国图书商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北京晚报》第一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支出0.9万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经调解,燕山出版社出具了《承诺书www.ah02.cn》,承诺自2009年11月10日起,停止向图书市场发行该编校质量不合格的涉案图书。当月,燕山出版社出具《特别声明》,表示涉案图书系未经该社正式授权发行的图书,要求各网站注意。2009年11月11日,冯继魁收取了燕山出版社就涉案两个版本图书的赔偿款4万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
本案诉讼中,燕山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其自2009年11月11日后向其各发行渠道发布通知,停止涉案图书的发行。
上述事实,有涉案图书、票据、复制委托书、(2009)东民初字第10750号诉讼卷宗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冯继魁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其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燕山出版社未经冯继魁许可,擅自出版涉案图书,侵犯了冯继魁就该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在2009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中,燕山出版社认可涉案图书编校质量不合格,冯继魁与燕山出版社已就停止发行该书达成了一致意见,则双方均应按照此约定履行。但燕山出版社未积极采取措施,向其销售渠道发送通知,停止涉案图书的发行,导致本次诉讼的发生,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海德伟业公司接受被告燕山出版社的委托印刷涉案图书,应当承担停止印刷的法律责任。英典电子公司销售涉案图书,虽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亦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鉴于在200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中,燕山出版社已经就涉案图书的侵权问题进行了赔偿,该赔偿已经弥补了冯继魁的相关损失,故冯继魁在本案中主张对其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燕山出版社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关于涉案图书的质量问题,在2009年诉讼中已有涉及,燕山出版社亦基于存在质量问题承诺停止发行,并进行了赔偿,故冯继魁在本案中主张被告赔礼道歉,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唐宋诗词典故趣闻》(2009年2月第2版,书号ISBN978-7-5402-0610-9,定价24元);
二、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继魁诉讼合理支出一千五百元;
三、被告北京海德伟业印务有限公司停止印刷《唐宋诗词典故趣闻》(2009年2月第2版,书号ISBN978-7-5402-0610-9,定价24元);
四、被告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唐宋诗词典故趣闻》(2009年2月第2版,书号ISBN978-7-5402-0610-9,定价24元);
五、驳回原告冯继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冯继魁负担2000元,由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冯继魁已交纳,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
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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