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店出版社诉光明日报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
(2022-03-18 20:02:04)| 分类: 版权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朝民初字第25399号
原告中国书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华刚,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平,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苟天林,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陶雷,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
2006年10月16日北京三希堂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和中国书店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将《彩绘全本三国演义》提供给中国书店出版社出版。2006年11月,《彩绘全本三国演义》由中国书店出版社出版,定价280元。2007年9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了《品读三国——毛宗岗评三国演义》一书,该书使用了《彩绘全本三国演义》中共计240幅彩绘图。为此,中国书店出版社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光明日报社停止出版、发行《品读三国——毛宗岗评三国演义》一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ah02.cn》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光明日报社停止出版、发行《品读三国——毛宗岗评三国演义》一书;
二、光明日报社未经中国书店出版社许可,擅自使用中国书店出版社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彩绘全本三国演义》240幅作品,光明日报社于2008年12月20日前向中国书店出版社一次性赔偿一十五万元人民币;
三、本调解生效后,中国书店出版社不再就涉案相关事实向光明日报社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诉讼费8500元,由中国书店出版社负担42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普 翔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二OO八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薄 雯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
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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