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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4    每日一税】《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总收入如何确定》

(2015-05-25 11:39:10)
标签:

杂谈

【20150524    每日一税】

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总收入如何确定

       问:四川吉祥公司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投资收益9800万元,转让股权收入6200万元(股权投资成本400万元),该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的项目。问四川吉祥公司2014年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填报说明: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道:“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综上所述,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四川吉祥公司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能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PS: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一个“总收入”(或“收入总额”)的表述,即某种产品(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达到规定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总收入”均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

       纳税人要享受以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规划必须事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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