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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用于员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2015-03-17 14:13:27)
标签:

杂谈

【20150315    每日一税】

纳税人购进用于员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北京吉祥公司2015年3月为了改善员工生活,为食堂新购进一套制冷设备,增值税进项税为11万元,问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北京吉祥公司购进用于员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应于抵扣的当期进行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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