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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何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03-10 13:46:01)
标签:

杂谈

特许权使用费何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北京吉祥乳业公司2014年10月26日与上海如意乳业公司签订合同,授权上海如意公司2015年度可以使用北京吉祥公司特有“吉祥”牌商品,上海如意公司应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支付北京吉祥乳业公司2015年度商标使用费480万元。但由于上海如意公司2015年年初资金紧张,经友好协商并于2015年3月3日才一次性支付北京吉祥乳业公司2015年度商标使用费480万元,问北京吉祥公司何时确认该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63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实务中,特许权的含义及范围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组合,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特许权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前者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人该专利使用权,自己也不使用,因此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后者是指专利人还可以在许可人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这就可能与被许可人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具体采取何种使用方式,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

       另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是特许权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使用费之日起,该笔使用费在法律上就转归特许权人所有,在法律上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这样处理,则可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许可他人使用该特许权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在此期间内相互对应,从而反映出企业收入的真实成本,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综上所述,北京吉祥公司应按规定在2015年1月5日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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