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内部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问:王小二是吉祥股份公司(一家采矿权占资产2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吉祥公司80%的股权,为了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2015年1月,王小二决定以每股10元的净资产价格分别转让给10个公司高管每人10万股股票,吉祥公司每股股票的公允价格为20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管如果离职,必须按照离职上一年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将股票卖给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小二。2016年1月1日,高管GUOMEIMEI离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以每股15元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王小二,转让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元。问该低价转让股权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 ...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本案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事实上,此时职工持有的股票,不允许向公司外部转让,所以其转让受益权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虽然吉祥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超过账面净资产20%以上,高管之间按照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票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PS: 事实上,2000年以前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往往是采取工会持股的方式,但由于目前证监会不承认工会持股的合法性,职工持股已经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此上市前,职工持股会往往会采取两种形式,要么清退职工股票,要么将职工持股会改造为持股平台公司,以符合证监会的要求。深圳华为公司独具特色的职工持股计划,也要求职工离职时,必须清退持有的股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出台,对于深圳华为公司同税务机关交涉也具有重要意义。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