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对外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对外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由于股权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对外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征税方式虽然符合税收的基本原理,但是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例如纳税资金来源、“对赌协议”多缴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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