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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案例1,某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3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科研费用支出。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00万元
这种情形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2,某公司2014年3月从政府获得5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递延收益 500万
企业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第10行纳税调增500万元。
为此,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中填报。
案例3,某公司2013年4月从政府获得8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3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会计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800万
贷:递延收益 800万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借:递延收益 3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300万
由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要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填报。在该表格的第5行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300万,同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在第5行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300万,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为此,凡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一律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中填报,在第4行调减,在第11行调增,如果不涉及到60个月内未全部用于指定用途的情形,最后结果不会有差异。
案例4,某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3年全部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用于构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从201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折旧年限10年,不保留残值。企业会计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万
贷:累计折旧 100万
借:递延收益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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