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法律法规依据
(2024-01-08 21:13:09)
序号 |
规定要求 |
文件名称 |
发布单位和日期 |
备注 |
1 |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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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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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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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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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使用环节监督管理。 1. 加强采购进场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工矿企业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采购持有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收货验收制度,并留存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禁止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2019〕35 号)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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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
国务院 2019年9月8日 |
产品认证是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国际通用模式 |
7 |
一、个体防护装备采购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负责采购的部门对供应商进行供方评价时,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防护装备生产商的资质(营业执照、商标及相关体系认证证书等)和/或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以及联系信息等: 2.由具有检测资质(取得CMA资质)的检检机构出具的该款号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当需要采购的个体防护装备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内检验检测机构无相应产品的检测能力时,应提供产品质量承诺(或由CMA机构做技术评定),质量承诺内容至少包括对产品的质量承诺,制造商名称、款号、防护级别(如适用); 3.中国合格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个体防护装备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
关于印发《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市监标技发〔2021〕89号)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1日 |
SINOPPE认证是目前中国唯一的个体防护装备自愿性产品认证 |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标准化指引 |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 2023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