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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与《洗冤集录》十3、《洗冤集录》案例先容(十七)肚水胀 黄瑞亭著

(2011-07-08 14: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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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宋慈与《洗冤集录》十3、《洗冤集录》案例先容(十七)肚水胀 黄瑞亭著

  宋慈与《洗冤集录》黄瑞宋亭著

  2008年1月,我和陈新山教授写了一本用现代法医学理论与实践解释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取名《洗冤集录今释》,由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现在还在热销,说明读者对宋慈的酷爱。

  但是,宋慈是甚么样一个人,他的学识,他的聪明,他的《洗冤集录》产生背景,《洗冤集录》历史功绩,《洗冤集录》法律、学术思想,很多人都想了解。

  十3、《洗冤集录》案例先容

  宋慈《洗冤集录》内容很多,案件也很多,这里选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件,请大家欣赏:

  (十七)、肚水胀

  溺死是法医学检验的重点,因此,宋慈《洗冤集录》中关于溺死的先容较为丰富。但你要是仔细分析,有几个文字出现较多,如"肚皮胀"、"腹内急胀"、"肚子里有水胀"等,而对病死或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里的则是"肚内没有水,不鼓胀",非常形象、生动、易懂。宋慈所罗列的案例很典型,表述很到位,恍如使人进进现实的案件中往一样。

  宋慈要告诫后人的是,生前溺死的人应当是"肚水胀",死后投尸则相反"腹不胀",结合其他检验可作出判定。由于,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投尸的检验太重要了!

  因此,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一下子列出十七条,还举例先容,把溺水死亡讲得清清楚楚。

  宋慈说:"溺死 :一)假如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后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肚腹鼓胀,拍着发响,(落水的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的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发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这是生前溺水的验证。(由于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须争命,由于呼吸关系,便要吸水进肚,所以死者两手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胀。)

  二)假如检验覆验迟了,就会因尸首承受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三)假如尸首身上无痕,面色发赤,这是被人倒提起来用水闷死的。

  四)假如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肚腹微胀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则不论水的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其它情况。

  六)假如是疾病身死,被人抛掷在水里的,就口鼻没有水沫,肚内没有水,不鼓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七)假如是由于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同有青泥污的,要脱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喷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中有泥。

  八)假如是被人殴打杀死后,推在水里的,进水深的则胀,浅的则不大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散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没有水沥流出,指爪罅缝没有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但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的伤损往处,其痕玄色,尸首有的微瘦。临时看验,假如检出身上有伤损地方,便把痕迹记录下来,虽是投水,也应当押送所有关系人等到官府查问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进井,自失脚落井的尸首,大同小异,都是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中有沙泥,肚子胀。使尸体侧覆卧,便口内水出。假如别无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这样,投井、推进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谓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进井与自落井的,便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没有钱物。

  大凡有原故进井的,须脚直下,假如头在下,恐怕是被进赶逼,或他人推送进井的。假如是失脚的,要看失脚处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进河的,假如水稍深阔,便没有磕擦、沙泥等现象;假如水浅狭,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验了确切没有其它缘由,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进水的便都包括在这里面了。假如尸体上有绳索或略有伤痕可疑的地方,就应当验作被人谋害,放在水中弄死,不过立下捕限捉拿贼犯,切不要顾及一个捕限,而留下不可猜测的后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运的叫做河,不通行航运的叫做池)的,检验时候,先询问原报案人,早晚看到尸体在水里的?看到时便只在现在地方,或是从其它地方流浪而来的?假如是流浪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方向?又怎样流到这里便停住的?怎样来报官的?假设称说曾看到其人落水,就问当时有无救应过?假如曾救应过,其人没有出水的时候就已死了,还是救应上岸后才死的?是看到后立即报官,或是过了几时报官的?

  十二)假如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难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甚么地方,假如尸未浮起打捞才出的,说明在甚么地方打捞见尸。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浅深尺寸,坎穽则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体起浮或发现处地岸,和池塘坎穽,为甚么人所管?地名何处?

  十三)凡溺井的人,检验时候,也先问原报案人,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见有人时,其人死了没有?既知没有死,为甚么不赐与救应?死者的尸体没有浮起,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假如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甚么时候不见的?却又怎样知道在井里?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量井的四至,是在甚么人的地上?其地名甚处?假如溺尸在井底,就没必要量四至,但约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捞尸出。

  尸体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假如浮出,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体近边的尺寸,也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十四)检验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体膨胀,难以明显看出致死缘由的,应当具体说明尸体头发脱落,头脸膨胀,口唇翻张,头脸连同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况。验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内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多日,以致这样。现在没有凭据检验尸体沿身有无伤损及其它题目,也决定不了死者的年龄面貌外形,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者,确切是在某处水溺身死。那种水浸日数更多没有凭据检验的,便不用具体说明致命缘由。

  十五)早春雪冷,尸体经过数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假如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被打,本身有伤,现在又的确证实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验尸单内也要明白填写出伤痕,定作被打后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假如不曾和人争斗过,而验尸时面孔头额有益刃痕,又照旧带血,好象生前伤痕的,这要看井内有无破磁器之类的东西,以致伤着了。人初进井时气还未尽,伤着了,其伤痕照旧带血,假如验成了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宋慈还觉得讲不够,又举了两个例子:

  宋慈《洗冤集录》所举例子之一:"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宋慈《洗冤集录》所举例子之二:"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往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往处,但逐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实际上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尽。"

  "凡检验,溺死,腹胀、内有水。"对溺死的征象,书中夸大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

  "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问。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看了宋慈关于"溺死"章节,我觉得无需译成现代文了,讲得非常透彻,连溺水的机理都解释了,恍如是现代人所写。只是现代法医检验多了硅藻、溺液化验、摄影、病理检验等内容,除很少见到的溺死特殊类型"水中休克(sudden death in water)"未谈及之外,宋慈基本上都讲到了,说明宋慈对溺死的熟悉到达相当水平!

铭铭第五个月蚀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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