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释修增解读(二)
(2013-01-04 22: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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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修增解读(二)
提示:宋体为最高法解释原文,其中粗体加下划线为修增内容。
楷体加粗文字为原最高法解释的规定;
楷体加粗红色字体为对新修增条文解读。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了选择的余地,只能依法审判,不能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2、新类型的案件,还要满足是疑难案件,具备这两个条件基层人民法院才能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解读:这个没有什么新意,只是把原来的几条规定放在一起了。稍加注意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这三类文书后,处理方式相同就可以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解读:1、此条要结合一审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掌握。
2、此种情况下,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不需审查,直接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3、原第二审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1)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2)讲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解读:原最高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取消了。说明了这部分内容不会在出现在刑诉考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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