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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修增解读(二)

(2013-01-04 22: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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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学阁2013年司考辅导

13年司考复习方法

杂谈


   今天是201315日,距2013年司法考试仅有259天了(包括今天)。

送你一句话:坚韧是成功的一大要素,只要在门上敲得够久、够大声,终会把人唤醒的。

 

最高法解释修增解读(二)

提示:宋体为最高法解释原文,其中粗体加下划线为修增内容

楷体加粗文字为原最高法解释的规定;

楷体加粗红色字体为对新修增条文解读。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了选择的余地,只能依法审判,不能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读:1、该条讲移送中院管辖的案件做了区分,分为应当移送中院审判的和可以移送中院审判两类,并对可以移送的情形比原来增加了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和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两类。

2、新类型的案件,还要满足是疑难案件,具备这两个条件基层人民法院才能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解读:这个没有什么新意,只是把原来的几条规定放在一起了。稍加注意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这三类文书后,处理方式相同就可以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解读:1、此条要结合一审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掌握。

2、此种情况下,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不需审查,直接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3、原第二审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1)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2)讲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解读:原最高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取消了。说明了这部分内容不会在出现在刑诉考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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