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决不能“拔高”“凑数”:关于凤台县钱庙村刘利被错误认定“涉黑”的情况反映

刘利,男,1962年7月7日出生,安徽省凤台县人。2006年4月至2019年5月,历任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钱庙村党总支第一书记、钱庙乡钱庙村党总支书记、钱庙乡钱庙村党委书记、钱庙乡刘楼村党总支书记。曾任凤台县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人大代表,淮南市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2014年当选为中共凤台县委常委。
刘利在2006年4月出任钱庙村党总支第一书记前,是凤台县通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也是市、县、乡人大代表、优秀企业家。而当时的钱庙村,负债达30多万元,屋矮路窄,脏乱破落,农民收入全县倒数。为使钱庙村尽快脱贫致富,在时任钱庙乡党委书记朱玉洪的建议下,钱庙村党总支书记刘学平三顾茅庐,邀请刘利到钱庙村主持工作。2006年4月刘利被任命为钱庙村党总支第一书记后,先从自己的通和公司拿钱还清了村集体外欠账,而后重新调整成立了村支两委班子,五次率领村干部到华西村学习,制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建‘皖北华西村’”的发展目标,带领村民先后创建了十余个村办企业,建起了集贸市场、商场、幼儿园、社区卫生室等民生工程,并对钱庙集镇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造,不仅成功带领农民脱贫致富,还极大地提高了钱庙村的卫生环境、社会治安等各方面的水平,使钱庙村焕然一新,成了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到2017年时,钱庙村集体企业总产值实现过亿,实现利税960万元,集体可用资金达600万元,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13年,时任安徽省委副书记李锦斌曾作出批示:“钱庙村走集体经济之路的做法有力地保障了美好乡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淮南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宏也批示:“总结钱庙村经验做法。想方设法帮助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自我造血功能,助力美好乡村建设。”许多媒体相继报道了刘利带领钱庙村发展集体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事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出版了“中国百村调查丛书”,其中就有一本介绍钱庙村发展成就的《发现钱庙》。使钱庙村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沿淮小村,成为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的典范。(详见后附《发现钱庙》一书和部分媒体报道材料)
在带领农民发展集体经济、脱贫致富的过程中,刘利一心为民、为公,不仅没有为自己谋取过一分钱的私利(凤台县、淮南市两级纪委均有调查结论),还把自己应得的工资也全部捐给村集体(十多年从未从村里拿一分钱工资),把自己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无偿交给村集体经营、收益,用自己公司的钱还清了村集体外欠账,用自己企业的资金、技术、信息、客户帮助村里发展集体经济。可谓是:心系百姓,一心为公;造福一方,功德无量!
但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却遭个别人居心叵测地恶意诬告陷害,在扫黑除恶运动中被错误认定“涉黑”,他所带领的村支两委主要成员刘明(历任钱庙村党委副书记、书记、村主任)、刘成(钱庙村党委委员)、李伟(钱庙村党委委员、村委委员)等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他自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当年力邀刘利来钱庙村工作的老书记刘学平,也因牵涉其中被抓。刘利于2019年5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批准逮捕,9月3日由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一审审理期间,尚在开庭。刘利忠于党、忠于人民、兢兢业业、一心为公,却落得如此下场,实在太不公平!性格耿直的他悲愤难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惜以自伤自残来自证清白,实在可怜!
《起诉书》指控刘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等多个罪名,但从相关证据和客观事实看,刘利等人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刘利更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至于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等具体犯罪,刘利要么完全没有参与,要么是其所在村子两委集体决定或者为了村集体的利益而实施,要么是在其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与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纠纷、矛盾,认定为犯罪实属牵强,在证据运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
中央司法机关一再强调,扫黑除恶要依法有序进行,决不能“人为拔高”或“凑数交差”。但是,刘利案件就显然存在“拔高”“凑数”的问题,希望能够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还刘利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