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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4·26绑架杀人案:黄兴写给院长的申冤信

(2014-01-02 07: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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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申冤书

(2000年5月27日)

 

尊敬的院长:

您好!作为被囚之人,本不敢给您写信,但一个无故被蒙冤四年、且被判处死刑的热血青年,在这生与死的紧要关头,我只好斗胆向您和您所领导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求救了。

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确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我,由于从小不幸失去慈祥的父亲,失去父爱,并缺乏良好的家族和社会教育,虽也曾犯有错误,(如跟随他人讨了一次债得了一些钱后,被人欺骗也吸食了几个月的“白粉”,这是我永远也不能自我谅解的罪过),但我从不敢想敲诈绑架他人,更不敢干那伤天害理的杀人放火之事。我是多么希望有朝一日彻底改正错误,多么希望能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全家团圆、平安祥和地生活啊!但是谁也没有料到,一场无端的横祸会降临到我的身上。

1996年6月2日上午,当我正在福清城关一个朋友家里玩时,突然冲进一群便衣公安,他们同时抓走了我和朋友陈夏影、林立峰等人,并于当天晚上(应是次日凌晨1点)就开始对我进行残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他们问我知不知道因什么事被拘留,我照实说不知道,他们就突然举起一把凳子从我头上狠砸下来,砸得我当场头破,血流如注,他们还逼迫我挺直腰杆,下跪在坚硬的钢管上,从凌晨1点一直跪到早上近7点,就是铁打的人也经不起他们这样的折磨。我好几次被打昏过去,但他们理也不理,用矿泉水把我泼醒,稍微不太配合他们搞假“笔录”假“口供”,就把我背铐后高高吊离地面,还用棍子拳脚不停的抽打我全身,痛得我喊爹叫娘,他们还在边上取乐。

1996年6月6日早上,我被福清公安办案人连续五天五夜的毒打逼供后,人已经处于半昏迷状态,送到了福清市龙田公安分局关押,一进号房我就昏倒在地。由于连续遭受办案人员毒打,我大小便都失禁了,经常浑身恶臭,加上全身伤痕累累,手又被铐吊溃烂,生命处于垂危之中,同号的人都十分同情我帮助我,使我好不容易死里逃生。这些同号他们都是我当时被刑讯逼供最直接的见证人。

尊敬的院长,高院各位法官,如果我确有绑架勒索杀人,天理难容,就是判我死刑,甚至千刀万剐我也罪有应得,但是我根本没有参与福清当时的这个“4.26”绑架勒索杀人案,我从96年4月13日至5月2日始终都和朋友陈梅芳、陈凤珠、林传奇、林晨、陈夏影等人,同住同吃在广东深圳市宝安区32区,中途绝对没有回过福清,更不要说做什么案,如果要做案,在深圳到处可做,有钱的富翁也比比皆是,我们何必要冒着那么大的风险千辛万苦地回福清,绑架那样一个负债累累的穷苦人家,而且都是熟人(被害人唐明还是检察机关指控写恐吓信的吴章文的侄子)。

这些情况,我不知和那些办案人员说了多少遍,但他们就是不管,非逼我承认有绑架勒索杀人不可,他们绝对不愿承认抓错人,他们只想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我们的全部“供词”基本上都是由他们把案件的基本情况告诉我们,甚至把我们带到案发现场,让我们熟悉后心中有数,然后再让我们说出来成为“口供”,让他们记录后再逼我们签字、签名、按上手印。就连什么“抛尸图”“绑架线路图”,也都是由一个派出所的所长(潘明生)预先画好后,再逼我们照样画一张后签上名、写上字、再按上手印。许多笔录的内容根本我们不知道,不是从我们口里说出去,但是我们还得老老实实地在上面签名、签字、按手印,为了免受皮肉之苦,我们只好听他们的,他们要我们怎么说,我们也就怎么说,不知内情的人,如果看了我们的”供词”和“绑架杀人”的过程,一定会认为我们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这一切都是出于万般无奈身不由已,因为我们被剥夺一切自由和权利,现在凭着这些无中生有的 “假供词”和几个证人的假证词,福州市中院把我们判处死刑,所以我们坚决不服。

本想叫家里人或律师帮我深圳找到当时那些可以证明我确实在深圳的证人,但是因为时过四年,他们现在何处实在难找,想找陈梅芳、陈凤珠、林传奇等人和当时看到我伤势的同号人,又怕他们不敢说实话,遭来报复和暗算,该怎么办?难道真的要把没有杀人作案的人当罪犯杀死。四年的冤狱之苦使我痛苦万分。

敬爱的院长,敬爱的省高院法官们,请求你们认真地把住这十分关键的一关,认真从案卷的“供词”、“证词”中发现矛盾和漏洞,认真查清事实真相,公正地判我们“4.26”绑架案不能成立,为我们伸冤,还我们清白,我们寄万般希望于你们。

同时,我们也希望省高院收到我们的上诉状后,公开开庭审理这个被弄得错综复杂的冤案,争取通知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以辩明是非,也希望省高院继续象前次二审开庭那样,让我们有说话的机会、时间,让我们请的律师可以据实为我们辩护,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含冤屈死于九泉,万份感谢院长及各位领导和法官。

谨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蒙冤被告人:黄兴  泣拜

                                   20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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