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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晚:指导性案例不能成“摆设” 须增加数量提升效力

(2013-10-22 07:57:05)
法晚:指导性案例不能成“摆设” 须增加数量提升效力21/10/2013
2013-10-21 23:22:20

 

最高院3年仅发布16个指导性案例 且没有在其他案件审判中适用

专家认为须提高法律效力

指导性案例不能成“摆设”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梅双)在清华大学19日召开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专家提出,案例指导制度建立3年来,发布的案例数量少,覆盖面小,指导作用有限,必须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同时提升其法律效力。

    据最高院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介绍,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指导性案例是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发布对下级或各级司法机关都有参照作用的一种新类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和其他案例有明显区别,它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裁判结果和理由等部分组成。其产生要经过推荐、审编、征求意见和讨论、公开发布等严格程序。

    指导性案例是正式解释法律的案例,是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的案例,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说理的依据。指导性案例还可以进一步来解释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有益补充,但其目前还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最高院3年仅发布16个指导性案例,数量太少,且发布的案例存在过度制作问题,和原判决差距较大。制作指导性案例不要过度提炼,可将原判决附在后面,便于详细参考。

    法院应明确规定可以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其他案件审判的依据,如果法院所做判决和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背离,应该说明原因。案例指导制度目前还仅是作为一种过渡,未来应考虑将其作为法律渊源。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称,16个指导性案例中没有一个是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较偏颇,不足以指导司法实践。法官的重视和运用也不够,目前还没有一个法院明确说明在判决中运用了某个指导性案例。

    此外,应明确判决未采用指导性案例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构成上诉理由等。

    专家建议,最高院应尽可能多发布案例,还应允许各地高院编撰参阅性指导案例,增强裁判要点的开拓性和补漏性,增补新颖案例。必须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只有当指导性案例成为发布司法解释的某种方式和载体时,才具当然的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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