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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宣判结果

(2013-09-26 10:37:49)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本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

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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