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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位被检察院刑讯逼供者的自述

(2013-04-09 07: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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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刚刚一个当事人给我的材料,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但事情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我在检察院的日子

  我叫吴建安,男,1973126日出生,湖南益阳水运公司下岗职工。是一名没关系,没地位,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一名水上人家,为了家人的生活与生存,我利用自身熟悉水上运输的优势与郭树清、鲁正希、周宁三人一起经营水上运输,挂扣在桃江万通航运公司名下从事水上运输物流业务。后经几次竞标,我们竞得与益阳电厂开展煤的运输合同业务,郭树清负责与益阳电厂的接洽工作,我与鲁正希两人负责船舶调度,周宁负责财务。

201262110时,益阳市检察机关在侦查益阳电厂统计员刘新喜受贿一案中,我在家中被益阳市检察院以协助调查为名带到检察院审讯室,关押三天,每天进行审讯,当时还允许休息五至六个小时。

624,侦查机关向我宣布监视居住,并要求在一张监视居住的复印件上签字,627日,马上被带至益阳市仙人招待处二楼(据说该招待所为益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家属开办)但依然关在羁押场所,在里面呆了三天。

630,我被带回益阳市检察院审讯室进行审讯,坐在老虎凳上,除上洗漱间外,其它时间都是坐在凳子上渡过,连续7天没有休息,双脚开始浮肿。

78,我又被带回益阳市仙人招待处,休息了二天。

710至同月25日又被带回益阳市检察院审讯室,期间多名检察官进行轮番审讯,但都没有告知身份,期间有叫夏辉平(安化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刘副局长(安化县反贪局副局长)在场审讯(事后得知)。连续五天坐在老虎凳上不能起身(上厕所除外),不能休息,不可以睡觉,双脚继续浮肿,比小水桶还大。检察官在审讯时采取刑讯逼供,软硬兼施,诱骗以获取口供。所采用的方式:一、检察官让我双手上举一张白纸,赤脚长时间强迫我靠墙踮着脚罚站,脚后跟不能着地,为防止我的脚后跟着地,在我的脚板心位置放置两个倒扣的矿泉水瓶盖,锋利边缘向上,我因脚早已全部浮肿,坚持不了多久,脚就要着地,只能任由矿泉水瓶盖陷入脚心,既使这样,我也不知道痛,这被检察官们形容为“脚底拔火罐”。二、 “蹲马步”,要求我双腿弯曲,双手臂平举,将三个水杯分别放在我的手臂和头上,水杯掉了就在我背后猛踹我一脚,然后叫我自己打自己耳光,同时用侮辱性语言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记得特别清楚的是有一名外号名叫“保安”(此人的外号是听其它工作人员对他的称呼,年龄在四十岁左右)的检察院工作人员进入到审讯室,抬手就打了我一巴掌,并叫我老实一点,时间是同年72220时多一点。为了配合检察人员做好审讯笔录,同年716日下午,检察人员事先将笔录打印好,并叫我背熟,提前一天叫我背下来。同年718日对我进行录音录像,但所有笔录材料的意思都与事实不符合,只要我没有按事先打印好的笔录回答,就叫我重来,并以上述方式折磨我,后来我不肯在笔录上签字,检察人员欺骗我说,一切都要与事情查实为准,笔录只是我们对你的审讯材料而已。同时威胁我说,如果不签字,还要叫我妻子来检察院将事情说清楚(我妻子与此事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将我合伙人郭树清的材料拿给我看,诱供我说,别人都说了,你在此案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大,承诺只要按他们检察人员说的做,就可以马上放我出去。在检察人员的折磨下,我已生不如死,只能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在所谓的口供笔录中签字,就象是旧社会犯人签字画押一样。

724左右我被安化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带到安化县一不知名的旅店内休息了八天多。同年86日向我宣布逮捕,后移送至安化县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我没有受到更多的折磨,也有检察人员提出对我取保候审。 11月6前,检察院来了多名检察人员给我做思想工作,要我按照他们的意思办,就可以取保候审。我则要求检察机关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拒绝取保候审。

11219时许,我被检察人员夏辉平等三人带到安化看守所审讯室对我进行审讯,连续审讯至下午15时左右,审讯期间时有录音录像,检察人员要求我实事求是的说出真实情况,我就按照实际情况作了陈述,后检察人员发现我说的与他们的要求不符,于是就将电停了,然后将光盘取出来当面将光盘掰成两半,要求我照以前背的材料讲,我见此情况,只能按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录音录像,我违心的在笔录上签字,并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写了一份不得反供的保证书。

1128,我因身体有病,检察院考虑到我的生命安全,决定对我进行取保候审。我出狱后经湖南省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我现身患腰椎盘突出、肝癌前期与胆囊息肉等病症。

 

                      控告人:吴建安

                      2012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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