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规则,监督“监督者”
(2012-11-26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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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新刑诉规则,监督“监督者”
法制晚报 2012年11月26日
http://www.fawan.com/Article/fzfk/fzzt/2012/11/26/103600177582.html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检察机关不单纯是公诉机关,还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更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其地位特殊,不仅是与法院平起平坐的司法机关,而且还对公安、法院的执法、司法活动享有监督职权。这种制度设计,始终面临着一种质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还承担有侦查、起诉职能,它监督别人,谁来监督它呢?
特别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它集侦查、批捕、起诉三权于一身,明显缺乏外在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万世不移的真理。虽然检察机关贵为法律监督机关,但从司法实践看,在其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现象同样层出不穷。因此,如何监督“监督者”,一直是一个制度难题。
为回应这一质疑,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探索,除通过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强化外部监督外,更多通过内部分权制衡,强化内部监督。近年来,先后推出的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自2006年起全面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二是2009年起推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三是今年起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这三项改革措施,均被吸纳进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成为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举措。其基本思路,是立足于现有司法制度和体制,在外部监督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通过内部分权制衡,来强化自我监督和约束。
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新规则要求,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每次讯问时都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而且录音、录像应由侦查人员以外的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同时,增加规定:在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从而明确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调取、使用等问题。
对于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新规则作了完善、调整:省级以下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下级院不再对拟报请上级院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取消下级检察院变更逮捕措施应当报请批准逮捕的上级院同意的规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进一步强化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衡。
对于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新规则设专章作了系统规定,明确案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各个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负责统一受理、流转、对外移送审核,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进行流程管理、预警监控,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以及开具法律文书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等。这样,既强化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也方便了其与公安机关、辩护律师之间的联络沟通。
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在性质上仍属同体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但对于强化权力制衡、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