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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电子阅卷, “复制难”亟待解决

(2012-11-14 21:06:56)
标签:

杂谈

律师电子阅卷, “复制难”亟待解决

毛立新

法制晚报 20121114 星期三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2-11/14/content_397908.htm

 

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拓展了律师在检察环节的介入空间,扩大了律师在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为适应这一变化,检察系统实施了两项新举措:一是在各级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对外联络和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是推广律师电子阅卷,将纸质卷宗转化为电子案卷,律师直接在电脑上查阅、摘抄和复制。

上述做法,对于提高律师阅卷效率,大有裨益。首先,统一由案管中心接待律师阅卷,避免了承办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多头接触,杜绝了因承办人开庭、出差等原因导致律师白跑一趟的现象。其次,将全部案卷材料扫描成电子版,律师通过电脑查阅、摘抄和复制,甚至可以直接用U盘拷贝,大大节省了阅卷时间。

对检察机关的益处,也显而易见。首先,确保了纸质卷宗的安全。其次,减轻了承办检察官的接待负担。再次,案卷材料扫描成电子版之后,办案检察官院在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材料时,既可以打印移送,也可以刻录成光盘移送;经过电子化处理的证据材料,办案检察官还可直接用于庭审多媒体示证。因此,也提高了承办检察官的工作效率。

总之,设立案管中心,推行律师电子阅卷,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应予大力提倡。但也应看到,由于这些举措尚在探索尝试之中,兼之个别地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尚未跟上,律师电子阅卷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复制难”。律师阅卷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三项权利。实行电子阅卷,“查阅、摘抄”通常没问题,但“复制难”仍然存在。首先,就复制方式而言,既然实现了案卷电子化,复制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拷贝,而非再另外打印。但在一些地方,既不允许律师直接用U盘拷贝,也不允许拍照,仍然只能打印。这不仅徒增许多耗费,有违低碳环保的理念,也使电子阅卷的意义大打折扣。

其次,就复制范围而言,本应允许复制全部“案卷材料”,但在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义限制复制范围,比如打印不得超过20张等。个中原因,与一些地方检察院不收取“复印费”,出于成本考虑加以限制有关。但这种限制显然违法,而且无法满足律师的办案需求。试想,任何一个稍微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都至少在数百页以上,如果律师仅复制其中10几张、20张证据材料,如何能够有效准备辩护?

其实,这一问题容易解决。只要允许律师以拷贝、拍照方式复制,就不会发生费用问题。即使是需要复印,检察机关也可以参照各地法院的做法,酌情收取复印成本费。至于一些地方担心律师拷贝、拍照后会向外界泄露,甚至发上网,这完全没必要的。一则复印后,如果想泄露或上网,同样可以做到;二则律师有自己的执业准则和纪律要求,违反保密规定会遭致惩戒,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以防止泄露或上网为由,禁止律师以拷贝、拍照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事关辩护质量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新刑诉法即将实施,希望检察机关在推广律师电子阅卷的同时,切实解决“复制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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