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率过低,有损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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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率趋零,有损司法正义
毛立新
法制晚报 2012年11月9日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2-11/09/content_397219.htm
据《民主法制时报》报道,近年来,我国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日趋减少,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笔者查询了相关统计数据,发现确实如此:2002年全国法院无罪判决4935人,占审结被告人总数的0.7%;2008年无罪判决为1373人,占0.14%;2010年无罪判决999人,仅占总数的0.099%。也就是说,我国法院目前的无罪判决率不到千分之一。
这与1987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为0.7%,1997年为0.4%相比,其下降的幅度是惊人的。另外,与域外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更高一些,在20%左右。就连以“精密司法”自诩的日本,其无罪判决率虽在1%以下,但也未低到我国这种水平。
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甚至一些省、市已公开宣布本地无罪判决率为零,该如何看待?乐观的看法是,这与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特别是严格把握起诉标准有关,是我国司法走向“精密”的表现,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亦有法律界人士持悲观态度,认为这很不正常,是法治倒退的表现。
正确评价的前提,是对无罪判决率走低的成因要有全面认识。我国无罪判决率趋零,一方面,确实有检察机关严把案件起诉关,在起诉环节筛选、过滤、剔除了大量案件的因素;另一方面,更与近年来检察院“撤回起诉”方式盛行,日渐取代了法院“无罪判决”相关。总体而言,过低的无罪判决率,不是司法常态,有违法治精神,有损司法正义。
先说检察机关严把起诉关。起诉标准的把握,决定了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从而直接影响无罪判决率的高低。检察机关在起诉上抬高标准、收紧尺度,无疑有利于提高起诉质量,减少无罪判决。但问题是,这种做法,难免会使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检察机关放弃起诉,从而给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带来不利影响。
刑事法治的常态,是设置一个比有罪判决标准略低的起诉标准,以有利于检察机关积极追诉犯罪,并给法院以审查、裁量的余地。因此,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相反,如果把起诉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标准,则有违诉讼认识和刑事程序原理,并不科学,而且会影响到国家追诉犯罪的尺度和力度。
另外,从实践看,我国无罪判决率走低的重要原因,是检察机关以“撤回起诉”替代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在判决之前可以撤回起诉,但“两高”的司法解释解释却增加了这一规定,并在实践中被频繁运用。通常情况下,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无罪的案件,法院会提前与检察院通气,检察机关为避免“败诉”影响业绩,遂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
这种做法,首先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合法性欠缺。其次,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后,往往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虽在法律效果上等同无罪,但却使被追诉人失去了彻底澄清的机会。还有许多案件在撤诉后被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长期无结论,甚至“一挂了之”,导致被追诉人的命运、前途一直处于有待判定的状态,增加无穷诉累。因此,以“撤回起诉”替代“无罪判决”,实际是正义被打折。
无罪判决率趋零,还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无罪辩护的有效开展。近乎百分之百的有罪判决率,给人的感觉是法院成了检察院的“橡批图章”,法庭审理徒具形式意义,从而损害了法院的独立、公正形象。同时,也使无罪辩护似乎成了“镜花水月”,可遇不可求,又挫伤了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