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直接惩罚律师 法院有越权嫌疑
(2012-08-27 12:41:03)
直接惩罚律师 法院有越权嫌疑
作者:
汪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7日
点击数: 16
最高法起草刑诉法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被披露 拟规定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 部分学者、律师认为
直接惩罚律师 法院有越权嫌疑
新刑诉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都在酝酿根据新法修订各自与之有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报》日前报道,最高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发全国法院征求意见。日前,该征求意见稿被网上曝光。
律师界和部分法学专家认为,其中的第249条和第250条的规定是最高法试图在司法解释中超越法律规定为法院赋权,涉嫌“二次立法”。
律师看法法院直接处罚律师属越权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认为,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越权行为。
毛立新说,根据刑诉法,合议庭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刑诉法的规定范围内解释,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和“禁止出庭”的处罚,这是对人大立法权的一种僭越。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说,律师为当事人争取诉讼权利、实体权利而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的过程中,经常会与法官产生分歧甚至对抗,这是不同诉讼主体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必然结果。如果赋予法官对律师直接处罚或直接建议具体处罚等权力,律师的辩护权、代理权很难充分行使,当事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解释侵犯了律师执业权
许兰亭律师表示,律师执业的权利是受律师法保护的,如果律师违反律师法的规定、违反执业纪律,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最高院的解释将暂停律师执业的权力赋予法院,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许兰亭律师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涉嫌对律师的执业歧视。
最高院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律师,法院可在其权力范围内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对于强大的有司法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解释第252条却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争议法条
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学者观点律师带电脑进法庭无需法院许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控辩审各方都有权自行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办案工具参加法庭审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进入法庭不需要经法院许可。
制定法庭纪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各自席位及工作台面上利用办案工具进行自动录音、录像以及发送邮件、博客、微博报道庭审活动,对庭审活动过程、对他人没有影响和干扰,不允许这么做缺乏法律依据。
审判公开是宪法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应创造和利用一切客观条件,在最大范围内公开审判,最好是能让每一个公民都同步了解庭审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对庭审过程同步报道,这是一种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合法行为。
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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