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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系列杀人案”倒查不能仅限于追责

(2012-06-09 20:44:19)
标签:

杂谈

“晋宁系列杀人案”问责体现从严治警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2-06/10/content_345657.htm?div=-1

2012年06月1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据悉,云南晋宁县晋城镇系列杀人案责任倒查工作已结束。按照认定的责任事实,12名责任警察被处理。其中,晋宁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和原晋城镇党委副书记、晋城派出所所长赵会云分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开除、开除党籍处分。(云南网69日)

案件告破,倒查追责,十分必要。从该案情况看,2008年以来,在晋城镇的一个狭小区域内,接连发生了10余起青少年失踪案件,受害者亲属屡屡报案,但均未引起当地警方的重视和警觉。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不仅未去勘查现场,未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甚至还把受害者亲属反映的“连环失踪”信息称之为“造谣”凶险的警情被人为掩盖,最终导致犯罪分子持续作案,受害面不断扩大,确属严重失职渎职。

而从案件侦破情况看,在5月初公安部介入督办后,仅用20余天案件即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永明。这说明,案件本身的侦破难度并不大,只要警方认真对待,完全可以及时破案。而且,犯罪嫌疑人张永明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经减刑后于1997年出狱返乡,这种服刑回归人员,原本就属于公安机关管控对象。但遗憾的是,由于当地警方疏于履行职责,导致惨案接连发生,教训何其惨痛!

类似的情形,曾在2003年河南平舆黄勇系列杀人案中上演。黄勇在20019月至200311月间,先后将18名青少年诱骗到自己家中,将被害人绑在木马上,然后用布条将被害人勒死,杀死无辜青少年17人、轻伤1人。同样是对群众报案麻木不仁,同样是因为警方失职导致受害面不断扩大,同样是倒查追责免除公安局长等人职务。而今悲剧重演,说明一些地方的警务仍有薄弱环节,仍需深刻反思并尽快改进!

试想,对于这种系列性案件,如果警方能够认真对待群众报案,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则惨剧或可避免,至少受害面不会那么大。退一步说,即使案件一时难以侦破,如果警方能够及早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自身防范,则犯罪分子也不致屡屡得手。再则,如果警方不是“捂盖子”,而是适当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则案件或可早日侦破。

因此,倒查不能仅限于追责,更重要的是反思工作,改进警务。对于接报案回执、失踪人口查找、“现场必勘”、刑事案件预警信息发布等,公安部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在一些地方并未落实。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日常管理与监督,但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加大警务公开力度,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倾向,让警务最大限度地在阳光下运行,随时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保持警情、舆情的畅通无阻。如此,则警民如鱼水,治安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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