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尹亚东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尹亚东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尹亚东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们见了被告人尹亚东,查阅了本案的起诉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审理,现根据本案已核实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首先,提请法庭注意两点:一是公诉人在今天的法庭上明确表示,指控被告人尹亚东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时间是起诉书上指控的一九九九年元月五日受被告人罗家庆的邀约去搬白糖时,而不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告》上的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晚;二是公诉人在公诉词和答辩中进一步明确,被告人尹亚东系受被告人罗家庆的临时邀约,到军区射击队取出黄色块状物时,应该知道是毒品。这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把被告人尹亚东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为元月五日到军区射击队取出黄色块状物时。那么,首先我们可以确认在此之前,被告人尹亚东参与的行为是为被告人罗家庆搬白糖,而不是其它什么行为。
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海洛因而故意运输的主观故意。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它是一种直接故意的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将其运输的行为,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是构成此罪的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毒品,即使客观上运输了毒品,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尹亚东是否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其在从白糖里取出黄色块状物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是此案的关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本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的主观故意。
第一,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证据存在严重缺憾。本案既然是三被告人共同涉嫌犯罪,那么公诉机关就应该用证据证明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但是,公安机关在对三被告人的审讯中却不去弄清三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动机、目的,三被告人之间的共谋、分工以及各自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等,只是简单地讯问过程,对三被告人的讯问缺乏针对性,未能将三被告人的供述形成对质,因此起不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证据效果。
第二,被告人尹亚东从四袋白糖里取出黄色块状物,并放进密码箱,并不能证明他主观上就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现有证据证明的都是他的客观方面,均未证明他的主观方面。
第三,被告人尹亚东的陈述是可信的,其从到公安机关起的多次陈述,直至今天法庭上的陈述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他客观地表述了当时的情形和整个过程。其主观上一直认为是在帮罗家庆搬白糖。当他从白糖里取出黄色块状物时,亦产生了怀疑,并问罗家庆是什么东西,罗家庆并没有告诉真实情况,因为罗家庆本身就否定他知道是海洛因,就不可能告诉尹亚东是什么东西。这里所讲的“怀疑”,是指尹亚东不知道是什么东西,而不是怀疑是毒品。被告人尹亚东仅见到外形,里面是什么,是不可能知道的,罗家庆也没有告诉其是什么。就是公安机关缉毒队查获这些黄色块状物时,也只能视为可疑毒品,只有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后,才能确定可疑毒品是海洛因。因此,被告人尹亚东的陈述是可信的,他确实不知道黄色块状物是什么东西。
三、公诉机关推定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应该知道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运输的理由不充分。
首先,我们认定被告人尹亚东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只能凭证据来证明他主观上是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而不能凭推理来推定尹亚东主观上应该知道是毒品海洛因。
其次,公诉机关推定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应该知道是毒品海洛因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列举了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应该知道是毒品海洛因的五条理由,现分析如下:
1、被告人尹亚东是成年人,对事物有辨别能力。被告人尹亚东是成年人,但成年人并不能认识所有的事物,不能认识、辨别的事物还有很多很多,特别是仅凭黄色胶带纸包裹的块状物这一外观,就要认定其内容是海洛因,不要说是从未接触过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尹亚东,就是专门的人员也不能做到,因为黄色胶带纸包裹的块状物可能是海洛因,亦可能是其它什么东西。
2、被告人尹亚东受邀约去抬白糖,但又没有直接拉回,而是从白糖里取出了毒品,这说明被告人尹亚东应该是知道是毒品海洛因的。公诉人是在知道黄色块状物就是毒品海洛因的前提下的推论,但他忽视了被告人尹亚东当时的心理、环境和不知道黄色块状物为何物的情况。由于尹亚东与被告人罗家庆特殊的关系(俩人的女友是俩姐妹),被告人罗家庆特殊的身份(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以及特殊的环境(解放军军营内)和短促的时间,使被告人尹亚东不可能,也不能去仔细地分析和思考,以致作出正确的判断。
3、毒品是射击队车库里取出的,处于诡密的状态,因此被告人尹亚东应该知道是毒品海洛因。公诉人这是只强调小环境,而忽视了大环境;只强调这一情节,而忽视了全过程,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当天被告人尹亚东受罗家庆的缴约去抬白糖,整个过程都是公开进行的,茶馆里、付国成家、停车场直至射击场,都是公开的,射击队车库还是部队军营,还有其他人员在场,而且是解放军(王运成),在这样的环境和情况下,被告人尹亚东怎么会想到罗家庆会在进行毒品犯罪呢?
4、被告人尹亚东曾受过刑事处罚,更应知道黄色块状物是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尹亚东曾因盗窃被判刑四年,这和应该知道黄色块状物是毒品海洛因没有必然的联系。尹亚东虽被判刑,但其在执行中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减刑一年提前释放,虽无工作,却循规蹈矩,并无任何劣迹,这些都表明经过劳动改造,被告人尹亚东人生观得到了改造。这次涉嫌运输毒品,是受罗家庆的欺骗蒙蔽,与其有无前科没有关系。
5、前期认为被告人尹亚东是抬白糖,后期取出黄色块状物,主观心理应该知道是毒品。公诉人仍在推理,但其犯了逻辑不周圆的错误。被告人尹亚东仅看见黄色块状物的外观,不能据此推定他应该知道黄色块状物是海洛因。在现实生活中,黄色块状物的东西很多,因此,不能得出正确的,必然的结论。
综上所述,公诉人推定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应该知道黄色块状物是海洛因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就即使是他应该知道是毒品海洛因,但他确实不知道是海洛因,那也不构成故意犯罪,更不是运输毒品罪。
四、被告人尹亚东既不是累犯,也不是刑法上的立功,而是一个公民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
1、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亚东犯有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尹亚东不构成犯罪。在此前提下,被告人尹亚东也就不存在是累犯的情况。
2、被告人尹亚东到公安机关后,如实地向公安人员陈述了自己知道的一切情况,当天又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省粮油运输经贸公司,抓获了被告人付国成。这一行为,也不是刑法上的“立功”情节,因为被告人尹亚东本身就不构成犯罪,而是公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罪犯,应受奖的行为。
审判长、审判员: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必须严厉打击,因此国家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极严的刑罚,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此类犯罪的审理应慎之又慎,一定要做到铁证如山。本案涉案毒品数额特别巨大,在确定对被告人尹亚东定罪时,更要特别慎重的态度,既要看其客观方面,又要看其主观方面,只有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一致,才能确定其有罪,否则,就应宣告其无罪。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运输的主观故意,其推论被告人尹亚东主观上应该知道是毒品海洛因的理由又不充分,难予成立。故请求合议庭依法宣判被告人尹亚东无罪。
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 师:张振宇、王明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