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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何强案辩护词

(2012-04-14 2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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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何强案辩护词作者:王誓华律师

我追忆在常熟何强正当防卫案开庭时我作为首席辩护的脱口辩护,予以整理,尽量口语化,请大家指正。 

 

 辩 护 词(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何强之母苏金林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何强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何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在这长达10天的庭审里面,我的感触很多。先说一点,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可以说是个小案子,但是,从本案的庭审时间和厚重的案卷材料可以看出一个现象:那就是制度资源和非制度资源的抗衡,对这句话我解释一下: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检察院为了将这五个被告人办成“铁案”,甚至我可以说为了冤枉他们,不惜花费巨额的制度资源来压制这些非制度资源。在此,我还想特意说明一下:我们的律师胸徽以及公诉人的检察院胸徽为什么都要佩戴在左胸上方,是因为这里是良心的所在!而当我们别上胸徽时,一定要记得这里良心的所在。事实求是的讲,本案中所涉及的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及法理上的区别是很简单明了的,因此,我认为本案在专业辩(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太多的东西,所以,我认为本案应当是三个字:良心辩!我希望公诉人在发言时一定要摸一摸自己左胸前所佩戴的检察院胸徽,一定要使自己的良心发现。真的,在我起初的辩护词中是没有上述发言的,正是由于公诉人刚才发表完无据无理的任意推测的公诉词后,我出去了一下,我平静了一下自己!真的,在这为期十天的庭审期间,我的精神基本上是处于亢奋状态,原因就是这样的一个小的案件,但在常熟却被做成了这个样子!而一个新型的黑恶势力不予追究,几个孩子的正当防卫却被压制到今天。马上就快一年了,当我们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纠正法庭在审判中的程序不当及程序违法时,实施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时,却被你们操作为“大闹法庭”。我很遗憾,如果你们没有深入研究过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话,我希望你们在庭审结束后,拿出本案的庭审同步录像,一个点一个点的看,但是,某些媒体那么不负责任地描黑律师……是何用意?难道是让司法附庸到那些丧失职业道德的失实的通稿报道上吗?开庭第一天,我反对了二十几次,我为什么反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我们要求提供线索,但是法庭不予接受,而是数次问公诉人的意见,因为提供非法证据排除线索,是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而不是公诉人的权利;到了下午,我很欣慰的是,审判长让我们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可这也恰恰说明我们的反对是正确的,这也恰恰说明了所谓的“米格同志”的失实报道是对我们律师辩护权的误读。今天,我不知道这位“米格同志”是否在,如果在场,我希望庭后与你交流,这种严重失实的报道已经丧失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良知。不论怎样,磕磕绊绊、跌跌撞撞、走偏纠偏、走错纠错地走到了今天,真的不易!在此,对这十天的庭审能够相对而言比较顺利的走下来,我要再次向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致谢!下面,就本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答辩如下:

    首先,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何强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下面,我为何强作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发生的前置背景

    谈到前置背景,一个聚集的焦点就是本案中的债权的存在与否以及债权人主体问题。

    庭审到现在,只要是能坚持全程旁听下来的旁听人员以及我们的审判人员应该已经对此问题十分清楚了,本案中的债权人应当是叶嘉晔。公诉人在起诉书写道:“曾勇等人”,在此,我不得不再讲一个语法问题。这个“等”字在语法当中是表示列举已穷尽的一个语气助词,说明在“等”字之后已经没有列举对象了,而“等等”表达的含义才是没有列举完毕,这是两者在语法上的含义区别,我想公诉人在此是对我们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因为从公诉人的起诉书中关于本案债权人的情况,就没有明确,属于事实不清。但是从公诉人提交的指控证据中可以明显看出的事实情况是:叶嘉晔在澳门赌场放码,然后由郭瑞新联手曾勇、杨佳等人在常熟像猎头一样寻找有钱人,并拉拢利诱到澳门赌博,这一情况在胡炜的供述中证明了详细的操作过程,这些有钱人不用带钱,直接通过郭瑞新向叶嘉晔取码,并且在指定的“常熟包厢”进行赌博,之后回到国内,由曾勇负责收债。在我当庭询问曾勇、杨佳等所谓的本案的证人的时候,我几次问到他们是否就收了这一笔债务,他们都说就这一笔债务。我们在座的都凭良心去思考:难道曾勇等人就收了这一笔债务吗?答案绝对是否定的!

    起诉书中写道:徐建忠经他人介绍多次到澳门赌博欠下“曾勇等人”巨额债务。那么,我想再次试问公诉人的是:你们提交的证据中,有哪一个证据证明曾勇是债权人呢?难道公诉人真的认定徐建忠被迫出具给曾勇的欠条就是合法债权人的凭证?如果公诉人真的认定那张欠条的合法性,那么就是丧失了良心。曾勇是如何让徐建忠出具的欠条?对于这笔债务,曾勇开始还不是亲自出马讨要,而是让其“小弟”分层次讨要,首先是让符永生讨要未果,接着就让龚军讨要,龚军的主要任务就是逼迫徐建忠搭欠条,而后又转给另一骨干杨佳负责收债。从徐建忠本人述称当庭为准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曾勇等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徐建忠出具了这份欠条,并以此多次威胁讨债。

    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曾勇与叶嘉晔在3月1日至4月2日案发日止的通话时间记录可以看到:上述时间段内,即一个月中就有24天的通话时间记录,曾勇主叫叶嘉晔共111次,尤其在4月2日案发前后的电话记录非常频繁,难道这还说明不了问题吗?按照合理的逻辑分析,显然是曾勇受雇于叶嘉晔进行暴力讨债,地下处警。

为什么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补充侦查阶段未将涉案债权情况写入起诉书中?我想,是公诉人在有意放掉叶嘉晔!我想,是公诉人在有意曲解了案件事实,这点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事实不清。我希望公诉人在第二轮辩论时务必回答我的这个问题:就是在你们出示的所有证据中有哪一个证据能证明本案的涉案债权人是曾勇?

    通过本案发生的前置背景情况,看出公安、检察侦查机关在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背景,可是,从本案的案卷中却存在这些事实情况,那么在这一点上,为什么公诉人的指控事实和所据有的证据内容大相径庭?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包庇叶嘉晔,在有意纵容曾勇、杨佳等等新型黑恶势力!

    谈到上述前置背景情况,大家只要清楚一句话就行:曾勇有没有权利向徐建忠讨要这笔钱?回答是否定的。

二、本案发生的事实情况

    案发当日的事实脉络是: 4月2日上午,何强受徐建忠委托,与对方在莱雅咖啡厅关于这笔债务进行了谈判,谈判虽未达成协议,但是整个过程未发生任何冲突,双方是平和地离开的。接着下午便发生了在忠发公司打架的一幕。

    其实,4月2日上午七、八点,曾勇就打电话给胡石洋,让其来常熟吃饭,胡石洋便打黑车到了常熟,由杨佳开车接上胡石洋先到了杨佳的住处(我认为这个住处应当准确表述为“黑窝点”,因为这个窝点是曾勇专门为砍刀队成员租住的聚集点);中午在星辰饭店时,曾勇接到一个电话,便离开饭桌在饭店外面接听了电话,回来后在饭桌上便让龚军打电话给朱刚,令其和符永生和胡炜一起在老街的窝点大门口等候,随后便结账离开了饭店。刚才公诉人对此过程的陈述是:“曾勇接到何强的挑衅电话后很气愤,由杨佳、胡石洋在场作证。”但是,在这里我要严重叙明的是,他们这几个人是做不了支持公诉人观点的有效证明的,因为在饭桌上的胡石洋、龚军两人的证言肯定的证明曾勇是起身离开餐桌到门外接的电话,并且没有听到电话内容,而杨佳证明亦前后矛盾,也没有证明曾勇在补侦时一改前言的接电话的环节。他们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有证明力的证据链。

    对于整个聚集人员的过程,我想说明的是:以曾勇为首的这些人员集合行动的高效性和有序性:曾勇打电话给杨佳安排人员,杨佳便打电话给万成,由万成再逐级通知手下“小弟”,龚军打电话给朱刚等人,整个集合行动显现出集合过程的层次分明,迅捷有序,到了忠发公司大门口,统一有序发刀,“撑场面”结束,下楼之后有序收刀,统一撤离(即来时乘坐哪辆车,去时仍坐哪辆车离开,而没有出现因惊慌失措而不知上哪辆车的混乱场面),这些情况说明这个组织俨然就是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的新黑恶势力,是我们打击的对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指出:2012年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等新型黑恶犯罪活动。

    这些人冲进忠发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曾勇、龚军先进入,此时何强往后退,这时龚军一拳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何强这时才拿出刀,接着龚军又一次把何强打倒,从这一打斗点上反映出了何强当时内心的害怕与恐惧,反映出他当时是一种畏缩的心理状态,否则,如果主观上想要强烈攻击对方,那么又怎能给龚军机会让其两次把自己打倒。从视频监控录像中很明显看出,砍刀队对何强等人实施了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非法侵害,龚军等人的行为显然是对何强等人的不法侵害,而何强等人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还击行为显然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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