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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是为“潜规则”?
(2011-12-21 2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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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精辟!
原文地址:
是为“潜规则”?
作者:
苗春健律师
【刑事大要案的特点】1、有专案组;2、侦查机关有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犯罪事实”细节,但律师不能会见;3、审查起诉阶段一定退回补充侦查,律师会见要经批准,一般不能阅卷;4、开庭旁听证很抢手,但法庭上必有空位;5、起诉书内容要见报;6、最后两次报道都来自于新华社,内容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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