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二审拖延4个月未开庭,六安中院是否涉嫌超期羁押?
(2011-11-05 20: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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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据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至迟应在7月12日前立案。
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第二审刑事公诉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二审案件的最长审限为2个半月。
而我父亲的案件,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7月12日前立案,至今已经3个多月了,不仅未开庭审判,而且一直将陈然羁押。对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向陈然及我们家属通报过任何审限延长的决定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法定事由,例如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的案件,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审限延长的理由。对于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等原因阅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其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据此,如果存在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扣除人民检察院阅卷时间等情况,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但我们至今未收到任何通知。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第三条规定:“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根据这一规定,六安市中级人民在法定审理期限已满的情况下,应当对陈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陈然及其辩护人均已向二审法院申请取保候审),而不应继续羁押。
综上,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明显超过二审法定期限,对我父亲陈然构成违法超期羁押。
请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的理解难道不对吗?你们既然超期了,为什么还不同意我们的取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