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哪些事不能干(一)——
律师不能为家属向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传递立功线索
许多律师恐怕都有过类似经历,比如家属让律师给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带话,有些家属为了让被告人立功,甚至让辩护律师向被羁押的被告人传递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线索。为家属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传递一条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既能让自己的当事人因此获得减刑,同时又能帮助警方查获他人犯罪,为社会扫除危害,看似没什么风险,一些律师或者因为缺乏风险意识,或者因为抹不开人情,就通过会见为家属向自己的当事人传递了他人涉嫌犯罪的信息用于当事人争取立功,实则这些辩护律师是在实施犯罪。

一、什么是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论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还是提供重要线索哪一种立功行为,都必须是来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身,他人犯罪行为或者重要线索都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己知晓的,而非通过他人告知的。如果法院最终查实被用于认定立功的他人犯罪线索系家属提供或者他人提供,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知,则法院最终不会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行为,被告人也不会因此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
二、为什么辩护律师向被告人传递用于立功的犯罪线索会构成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往往分为两类,一类是定罪证据,一类是量刑。一个案件,如果定罪是没有问题的,那么量刑证据就会对一个案件有效辩护起到关键作用。有一般立功表现,被告人可以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免除处罚。也正是因为立功证据在量刑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一些家属或者被告人就会想方设法在量刑证据上“下功夫”。一些家属会将自己或者朋友知道的他人犯罪线索通过律师告知被告人,甚至一些家属会去购买一些他人犯罪线索通过律师告知被告人,通过伪造量刑证据的方式,让一些原本没有可能通过认定立功表现获取减轻处罚的被告人拿到了获取了立功减刑,破坏了司法公正。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传递可能构成立功的犯罪线索行为自然也就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现实中就有类似案例。2015年11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兴死刑,张某兴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兴的姐姐被告人张彦于2016年5月20日委托云南万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春利作为张某兴的二审辩护人,为让张某兴得到从轻判处,张彦将其知道的刘某1(真名刘某2)杀人在逃线索告知石春利让石春利将此线索告诉张某兴,由张某兴检举刘某2,以达到张某兴立功的目的。2016年5月23日,石春利安排助理律师王思惟以张某兴的名义写了一份检举刘某2的“举报信”,并让王思惟在2016年6月14日第一次会见张某兴的过程中,将“举报信”内容告知张某兴。2016年7月7日,石春利在会见张某兴时,将“举报信”交给张某兴签名,后将“举报信”交给张彦送交泸西县公安局。2016年7月11日。泸西县公安局根据该线索将刘某2抓获,并出具张某兴构成立功的“情况说明”。2016年7月12日,张某兴运输毒品案二审开庭前,张彦将张某兴立功的“情况说明”交给石春利,由石春利交给承办法官。2016年9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张某兴立功的问题再次对张某兴运输毒品案进行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张某兴不构成立功,并于同年11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17年7月3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云南滇都律师事务所将石春利抓获。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判决被告人石春利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虽然二审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但依然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来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刑终155号刑事判决书】

三、不仅辩护律师有风险,当事人家属同样存在重大风险
家属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兴的姐姐张彦也被判“帮助伪造证据罪”。
综上,即使家属提供的犯罪线索最终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确为社会清除了一个危害,但是家属和辩护律师通过伪造量刑证据的方式让当事人减刑,也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前有云南孙小果案,现有张某兴运输毒品案,两人都被判处死刑。孙小果被判处死刑后,因为伪造了立功证据,马上又回到了社会,然后继续危害社会。因为没有真正接受刑罚处罚,刑罚的教育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甚至让孙小果等人产生了一种错觉,立功减刑是可以通过金钱购买的。所以,律师带话需谨慎,否则很可能因为一句话角色互换,成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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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部分有效代理或参与案件: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准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有被逮捕,可申请国家赔偿);
3.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4.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5.某虚假诉讼案,该案中的民事案件经过当地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审理,最后在某省高院开庭审理前一天当事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之后两年半民事案件被裁定中止审理,本人介入后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三个月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6.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7.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判决;
8.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侦查阶段获无罪结果;
9.某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0.某传播淫秽物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某诈骗案,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12.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13.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14.某诈骗案,控告成功;
15.某诈骗案,控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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