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杨晨律师-法律匠人
杨晨律师-法律匠人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4,561
  • 关注人气: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杨晨律师|未婚同居情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2023-01-06 20:13:12)
标签:

家暴

家庭暴力

法律帮助

同居情侣

同居关系

分类: 法律杂谈

2023年1月5日,河北唐山一段疑似“家暴”视频在网上热传。在视频中,一名黑衣男子拽住一名女子头发,对其拳打脚踢。在旁怀抱婴儿的另一名女子阻拦说:“别打了!别打了!”女子被打倒地不动后,黑衣男子仍不依不饶,举起一部塑料童车猛砸女子的头部。被打女子挣扎着要求保姆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打得不行了,黑衣男子闻声又一脚猛踢女子腹部

2023年1月6日,记者从相关部门处获悉,涉事男方和女方系同居关系,没有领结婚证,两人有一子。两人因家庭经济发生矛盾,男子对女子施暴。

 杨晨律师|未婚同居情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杨晨律师|未婚同居情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杨晨律师|未婚同居情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一、未婚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是否属于“家暴”?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民法典》实施后,我国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未婚同居的情侣,即使有子女,也不属于夫妻,相互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未婚同居情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准确地说,不属于“家暴”。

但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同居的情侣,受到对方暴力行为,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以受到“家暴”为由进行维权,寻求法律救济。

 

二、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一)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二)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如果鉴定伤情结果达到轻微伤,可以对加害人治安拘留;如果鉴定伤情结果达到轻伤,加害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本案中,如果受害女子谅解该男子,该男子是否依然会受到法律处罚?

家庭暴力不是家事私事,发生在未婚同居情侣之间的暴力就更不属于私事。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害人拘留或者罚款,但是,殴打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则必须对侵害人拘留。如果最终的伤情鉴定结果达到轻伤,则视频中的施暴男子已经涉嫌犯罪。由于故意伤害案是公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影响案件司法程序的推进,但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的量刑情节被记录在案。

如果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请关注杨晨律师。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目前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文时),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联系方式:18811054298。

部分有效代理案件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侦查阶段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传播淫秽物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9.某诈骗案,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10.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11.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12.某诈骗案,控告成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