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务处理

2023-12-20 19:12:12
标签: 合同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复杂,类型多样,本文梳理了有关财税政策,探讨了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处理意见,希望对专业人员有所助益,并作进一步探讨交流之用。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

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根据商务模式不同,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

因国家财税政策主要扶持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下发了一系列政策,其税务处理与其他类型差异较大,下面分节能效益分享型和其他业务类型分别探讨税务处理意见。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税务处理

(一)基本界定

节能效益分享型,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商务上以节能量折合的市场价值作为收付费机制,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二)一般税务处理

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率6%)缴纳增值税。投资设备按折旧扣除。托管期限届满,

最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行为,按照资产处置处理。按技术合同贴花。

(三)财税优惠处理

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1.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span>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项目和条件;(注:财税2009〕166号失效)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3.财政奖励。奖励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三、其他合同能源管理类型税务处理

(一)基本界定

能源费用托管型,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节能改造,以能源基准值确定的托管费用包含能源资源费用,节能服务公司从节约的能源费用中获取合理利润。

节能量保证型,用能单位投资,节能服务公司承诺项目节能效益,双方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融资租赁型,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租赁给用能单位,定期收取租赁费。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混合型,上述四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二)税务处理

结合合同签订及实际业务情况,一般按照增值税兼营或混合销售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等业务逐项列明价款的,则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打包统一收费的,由于能源费用往往占比很大,则应按混合销售并从高适用税率处理。服务期限届满,最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行为,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四、税务问题探讨

1.节能服务公司如何判定?

节能服务公司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税收政策上对节能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占比未作明确要求,但企业所得税层面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要求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综上,节能服务公司应以节能服务为主业,拥有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人才,有运营项目的核心能力。

2.节能技术如何判定?

企业所得税层面,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财政资金奖励上,明确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因此,节能技术可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委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判定。

3.增值税免税是否一定有利?

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对应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合同能源管理涉及设备投资、工程改造等,可能存在进项税额税率高,销项税额税率低,此种情形放弃免税、增加进项税额抵扣或更为有利,为此,需要评估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免税与否。

 

附:政策依据

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2.《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4.《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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