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预[2012]40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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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机构税款地方分享缴库程序 |
分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财预[2012]40号文件延续了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的预缴税款地方分享原理,对财预[2008]10号文件汇总清算补缴税款地方分享原理进行了修改,并与预缴税款地方分享原理保持一致。总机构统一计算补缴税款(含预缴、汇算)地方分享原理如下图所示:
5. 缴纳税款缴库程序
财预[2012]40号文件延续了财预[2012]10文件预缴税款缴库程序,调整了财预[2012]10文件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缴库程序,并与预缴税款缴库程序保持一致。添加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地方分享入库规定,明确了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缴库程序。
(1)原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缴库程序
财预[2012]10文件第五条第一款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其缴库程序如下图所示:
http://s5/middle/76a9d17ctc6699d5aba54&690
(2)预缴汇算应纳税款缴库程序
财预[2012]4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依据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地区间分享比例分别缴纳入库。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税款及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缴库程序如下图所示:
http://s11/middle/76a9d17ctc669a198537a&690
财预[2012]40号文件延续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即仍不实行跨地区分摊,直接在查补所在地分享,并明确了查补税款的缴库程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缴库程序如下图所示:
http://s9/middle/76a9d17ctc669a36fbfa8&690
财预[2012]40文件印发并废止了财预[2008]10文件,可见与财预[2008]10文件向配套出台的国税发[2008]28文件亦将进行调整或废止,预计今年下半年国税部门将发布新的文件,对有关的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点滴:新旧税法对比学习是一种好的学习方法,更易于聚焦新政策的变化点,有助于理解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