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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预[2012]40文件

(2012-08-04 11:17:36)
标签:

跨省市总分机构

税款地方分享

缴库程序

分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财预[2012]40号文件”),自201311起执行,同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财预[2008]10号文件”)废止。

    财预[2012]40号文件基本延续了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框架脉络,与财预[2008]10号文件相比,修改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汇算清缴有关规定,调整了汇总清算补缴和多缴税款缴库程序,明确了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缴库程序,重新界定了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三因素之一)的定义口径等。同时,新文件脉络更为清晰,文字更加凝炼。 

    1.撤销的分支机构税款预缴

    财预[2008]1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据此,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条款将进行修改,企业在完成撤销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注销的当月需要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2.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财预[2008]1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即12月31日财务决算资产总额(包含无形资产)。

    3.分支机构职工薪酬

    财预[2008]1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表述为分支机构职工工资, 财预[2008]4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表述为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但两个文件表述的概念基本一致。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与文件表述的概念更为吻合,强调了职工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不仅仅指工资。

   4.总机构统一计算补缴税款(含预缴、汇算)地方分享原理

财预[2012]40号文件延续了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的预缴税款地方分享原理,对财预[2008]10号文件汇总清算补缴税款地方分享原理进行了修改,并与预缴税款地方分享原理保持一致。总机构统一计算补缴税款(含预缴、汇算)地方分享原理如下图所示:

 

   http://s8/bmiddle/76a9d17ctc649cad6c157&690

5. 缴纳税款缴库程序

财预[2012]40号文件延续了财预[2012]10文件预缴税款缴库程序,调整了财预[2012]10文件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缴库程序,并与预缴税款缴库程序保持一致。添加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地方分享入库规定,明确了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缴库程序。

(1)原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缴库程序

财预[2012]10文件第五条第一款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其缴库程序如下图所示:

http://s5/middle/76a9d17ctc6699d5aba54&690
   

(2)预缴汇算应纳税款缴库程序

财预[2012]4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依据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地区间分享比例分别缴纳入库。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税款及汇总清算补缴税款缴库程序如下图所示:

 

http://s11/middle/76a9d17ctc669a198537a&690
    3)查补税款缴库程序

财预[2012]40号文件延续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即仍不实行跨地区分摊,直接在查补所在地分享,并明确了查补税款的缴库程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缴库程序如下图所示:

http://s9/middle/76a9d17ctc669a36fbfa8&690
   

    6.多缴税款退库程序

    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多缴的税款退库程序可参照入库程序理解,不再赘述。

财预[2012]40文件印发并废止了财预[2008]10文件,可见与财预[2008]10文件向配套出台的国税发[2008]28文件亦将进行调整或废止,预计今年下半年国税部门将发布新的文件,对有关的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点滴:新旧税法对比学习是一种好的学习方法,更易于聚焦新政策的变化点,有助于理解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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