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治理机构设置,为公司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律支撑
(2024-08-20 09:53:44)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较大改革,主要体现在进一步优化了公司治理,董事会中心主义得到彰显。
1.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
董事会掌握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的具体落实,公司权力逐渐向董事会集中,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将处于核心地位。
对董事会的运行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首先是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优化调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去掉,这意味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已不是董事会的法定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哪一个治理主体来具体行权,可以放在董事会,也可以授权给经理层;其次是不再设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上限,并强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规则。
在董事会职权的表述上,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进行了精简,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将股东会部分职权授权至董事会行使,强化了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的独立地位。
此外,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的监督职能,强化了董事会地位。
新公司法确定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公司按照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念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董事会授权放权清单,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调整方式等主要内容,激发经理层活力,充分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2.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变为非法定项
新公司法赋予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选择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单层制还是双层制或者既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又设置审计委员会这样架构的混合制。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将在加强党的全方位领导、允许增加职工董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得到应有的体现。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简化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则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3.国家出资公司党的组织职责定位明确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新公司法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党的领导法治化,“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上升到法律层面。
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框架内是确保对国家出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增强国家出资公司公益性的必要保证。明确党委会在“前置讨论”中进行决策时考量的是决策的政治影响,遵循“审慎”原则,把好政治关、方向关、纪律关和规则关,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培养高素质干部和人才队伍,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