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伦原创】工程类“科改示范企业”正向激励研究
(2023-10-16 11:34:07)本系列文章针对工程类标杆级“科改示范企业”[1](简称“工程类标杆企业”)的典型举措、实施要点,分法人治理、科技研发、市场化机制、正向激励四个专题展开分析,并为工程类企业对标实施提出建议。本文重点分析工程类标杆企业的正向激励。
一、正向激励工具应用现状
1.正向激励工具使用频率分析
工程类标杆企业主要采取的正向激励工具为超额利润分享和项目跟投,六家标杆企业中各有3家使用;次之为项目收益分红,有2家企业使用;模拟公司制、项目风险抵押金、股权激励也有企业使用。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 1 工程类标杆企业应用正向激励工作应用统计
激励类型 |
中冶京诚 |
中建科工 |
中建科技 |
中国天辰 |
中金建设 |
广西路桥 |
实施数量 |
超额利润分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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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项目跟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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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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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收益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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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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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模拟公司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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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风险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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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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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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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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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正向激励工具应用成熟程度分析
工程类标杆企业中对超额利润分享应用相对成熟,有2家处于推广阶段,1家处于试点阶段。项目跟投均处于试点阶段。项目收益分红有1家处于推广阶段,1家处于试点阶段。项目风险抵押金有1家处于推广阶段。模拟公司制和股权激励均处于试点阶段。
表 2 工程类标杆企业应用正向激励工具成熟度
激励类型 |
中冶京诚 |
中建科工 |
中建科技 |
中国天辰 |
中金建设 |
广西路桥 |
超额利润分享 |
推广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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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阶段 |
推广阶段 |
项目跟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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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阶段 |
试点阶段 |
试点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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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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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阶段 |
推广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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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公司制 |
试点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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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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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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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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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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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向激励工具实施特色要点分析
(一)超额利润分享——项目层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
根据《“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规定,企业层面超额利润分享要点已相对清晰,工程类标杆企业在此基础上又做了新的探索,在项目层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
中冶京诚推动工程项目超额利润分享。为充分调动工程项目一线人员的积极性,中冶京城建立了工程项目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并在金刚冷轧、华西特钢除尘项目率先实施。通过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方式,约定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奖惩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后对象奖惩。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促进了项目管理人员节约成本、保障项目进度、提高项目回款率,提升了项目利润。
广西路桥结合探索多年的“项目结余分红”激励经验,完善《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办法》,强调企业超额利润与员工薪酬的“增量关系”,将企业超额利润与员工激励绑定,激发核心人才积极性。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后,集团亏损项目数量明显减少,项目利润率由1.7%提高到5.9%,公司营收和盈利翻了两番。
(二)项目跟投——优选战略性重点项目实施项目跟投
项目跟投尚处于试点阶段,无明确政策依据。企业选择战略性强、潜力大的项目试点实施项目跟投,以提高项目质量,激发员工积极性,形成标杆效应。
天辰集团在承担国家卡脖子技术转化的己二腈项目中实施员工跟投,将项目建设、研发、生产运营的技术骨干和核心成员纳入跟投范围,跟投总金额达 4.05 亿元,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有力促进了工艺技术优化和建设速度提升,并计划今年在公司新建的泉港HPPO项目中进一步推广实施,已获集团公司批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三)项目收益分红——优先在科技项目上实施项目收益分红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和《关于印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考〔2017〕47号)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要点相对清晰,企业可优先在科技项目上实施项目收益分红。
中建科技在集团内率先设立科技项目分红激励机制,遴选科创团队,实施项目分红激励,净利润存量的40%、增量的50%用于团队分红。
(四)项目类正向激励对比分析
项目跟投、模拟公司制、项目风险抵押金、项目收益分红都是围绕项目展开的正向激励,从实施成本、实施难度、激励约束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表 3 项目类正向激励工具对比分析
激励类型 |
实施成本 |
实施难度 |
激励约束效果 |
项目跟投 |
需员工出资 需成立公司 |
大 |
激励效果好 约束效果好 |
模拟公司制 |
需员工出资 无需成立公司 |
中 |
激励效果好 约束效果好 |
项目风险抵押金 |
需员工出资 无需成立公司 |
中 |
激励效果中 约束效果中 |
项目收益分红 |
无需员工出资 无需成立公司 |
小 |
激励效果好 约束效果差 |
三、工程类企业实施正向激励的建议
(一)超额利润分享实施建议
优先实施超额利润分享。超额利润分享有政策依据,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实施条件较为简单,激励效果较好,应优先实施。
在项目层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企业应划小考核单元,在项目层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聚焦激励,充分激励一线人员,实现降本增效。
(二)项目类正向激励实施建议
优先实施项目收益分红。项目收益分红有政策依据,不受工资总额限制,激励效果较好,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实施。
择优试点实施项目跟投或模拟公司制。两者实施效果类似,均处于试点阶段,缺乏政策依据。项目跟投案例较多,模拟公司制实施相对简单,无需注册公司,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试点实施。
保底实施项目风险抵押金。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较为传统,实施难度小,激励效果一般,可作为正向激励的保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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