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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孩子入刑体现理性与法治

(2015-06-25 12:33:21)
标签:

杂谈

     本报评论员 王俊勇

 

尽管是一次“病毒式营销”,前段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刷屏的“呼吁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引发了全体国民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关注。时间点巧合的是,到了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之前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对收买被拐儿童者追究刑责,是理性与法治的生动体现。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寻子题材电影《失孤》《亲爱的》等上映,再加上社交媒体的话题传播,公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关注与愤怒,几乎达到了最高点。不少人喊出“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冀望以此消除拐卖儿童犯罪。这一初衷固然良好,但却是开错了药方。

 

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是重罪,起刑点比故意杀人罪还高,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从司法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对拐卖儿童的罪犯一直是从严、从重处罚,该判死刑的绝不留情。

 

那么,能不能在刑罚上更严厉一些,只要是拐卖儿童的罪犯,一律判处死刑?

 

答案当然是不能。从理论上看,“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事实上,严刑峻法并不一定带来安宁。严苛的刑罚,只能让人对法律产生恐惧而不是敬畏,而社会的长治久安,依靠的是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俗话说,过犹不及,刑罚应讲求梯度性,否则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产生更大的恶果。要想确保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不能简单依靠严刑峻法。

 

要减少拐卖儿童犯罪,追究收买者的刑事责任,算是抓住了关键点。正因为有非法收买儿童的需求,才导致不法分子拐卖儿童。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只要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立法的本意是保护被拐卖儿童的安全,但正由于“买儿童不受罚”,刺激了部分心怀不轨者采取实际行动,向人贩子购买儿童。“买儿童不受罚”,看似保护被拐儿童,实质上却纵容了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修正,拟对收买被拐儿童者也追究刑责,是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理智之举,也是法治思维的生动体现。

 

当然,追究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刑事责任,也不能一味求严。此次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是“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从轻处罚的规定,也是为了尽可能避免被拐卖儿童受到更多的伤害,体现宽严适度的原则。

 

减少拐卖儿童犯罪,既要严打“卖家”,让以身试法者付出惨痛代价,让蠢蠢欲动者不敢铤而走险;也要处罚“买家”,让违法者及时迷途知返,让那些动歪脑筋的人打消念头。总之,我们要用好法律利器来实现“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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