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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企业破产对银行的影响

(2019-03-26 19:24:06)
分类: 银行业务
【银行业务】企业破产对银行的影响

       一、关于企业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企业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对于银行来说,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即视为到期并同时停止计息。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主要履行的职责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三)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四)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破产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法院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在破产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可能会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或者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还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  
       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重整制度承担过多防止职工失业的制度压力
       (五)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如减免债务数额或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破产和解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破产宣告
       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对于无法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的债务人,在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确定无疑地进入了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的法律后果。因此,破产宣告法律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七)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破产程序全部完成。
       三、对银行的影响和对策
       银行往往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企业的破产对银行的影响是最大的,主要有:无法进行现金清收、无法强制执行企业财产、重整或和解执行后未受偿的债权即告消失。
       在企业破产时,银行应积极参与破产事务,并争取未决债权的表决权,提高受偿率,有效减少损失。同时,要预防银行担保物权被撤销。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和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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