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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学生获刑为哪般?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惹祸端

(2022-05-26 14:37:34)
标签:

维权

时评

法律

分类: 法院判例
案情回顾:
被告人任某是90后,系初出校门不久的大学生,曾在某保健品公司担任业务员,后辞职到其他公司工作。之后,其结识了男朋友刘某(另案处理),并得知刘某可通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赚钱。2017年5月,刘某让其帮忙购买骨病患者方面的公民个人信息,其遂联系之前工作过的某保健品公司的同事齐某,并从齐某处非法购买了包含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2000余条。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任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丁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任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丁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6000余条,其中包括其从齐某处购买的上述1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任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任某非法购买、出售包含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的公民个人信息56000条,可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大学生作为新生代力量,本应在学成之后将所学用于实践,努力实现人生价值,却因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从而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教训十分惨痛。
法官建议大学生在初入社会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鉴别能力,切勿轻信他人的引诱欺骗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成果,对自己的未来人生负责。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大学生获刑为哪般?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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