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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媳妇和本地婆婆闹上法庭,抢夺孩子的监护权,应该支持谁?

(2022-05-13 15:05:42)
标签:

法律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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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是湖北人,王某是苏州人。2014年,黄某来到苏州某区打工,认识了在苏州做个体户的本地人王某。两人慢慢接触相识后,又觉得双方也都到了适婚年龄,随即两人就办了结婚手续。

       黄某和王某在结婚之后,起初夫妻两人很甜蜜恩爱,黄某才王某共同生育有两个女儿。后来因为婆婆要求黄某再生一个儿子,婆媳关系逐渐变坏,从而黄某与王某两人的夫妻关系维持不下去,最后黄某和王某两人在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孩子都归父亲王某抚养。

       2020年4月王某因意外受伤后死亡,同年8月,两个孩子的母亲黄某与原婆婆李某(王某之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由李某照顾,黄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协议签订后不久,黄某在一次看望两个孩子的过程中,偷偷地将孩子接走,自己抚养。孩子的奶奶李某认为,两个女孩从小到大,都是由自己一手亲自抚养长大,黄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她担心以后黄某不再将两个孩子送回来,所以到了法院法庭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是孩子的监护人,并要求黄某把小孩送回来。

      法院最后经过多次庭审,审理认为,爸爸妈妈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力。在本案中,被告黄某的前夫王某,因为意外死亡,两个女儿还没有成年,黄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且现在有正当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能抚养两个孩子,应当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黄某和前婆婆李某原告原先签订的协议书,虽然那个时候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双方签这个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养育两个可怜的孩子。这份《协议书》并不妨碍黄某继续履行监护权,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前婆婆李某要回孩抚养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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