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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P2P网络借贷纠纷

(2022-05-11 13:19:34)
标签:

法律

维权

财经

p2p

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ocn5FcFxgA2zOCNRlKvMwibSHfllibvlCJ6pmPiaYlwyMvPTvF4JHV8Y7VdIPlCQ1IOibUibx0enHOYkazwIZsN3DpA/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热点专注

      黄某从朋友处了解到某某投资管理公司经营P2P业务,该公司由范某个人独资投资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以居间者公开发布投资公告。黄某竞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该公司承诺借款人借款到期回款的,经申请提现后由该公司在当日将回款返还给黄某。为此,黄某在网站上注册了“谁与争峰”的户名。自2015年6月23日开始,黄某陆续通过网上、线下充值至范某等两人的银行账户及第三方绑定的支付平台账户,用于投资理财。范某等两人在前期的运营过程中对到期的回款均能按约返还,但自2016年6月7日开始,到期后的回款均无法提现,资金被范某等两人以冻结方式实际占有。黄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请法院,判令范某等两人立即返还投资理财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后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utUjU1WVqYJWicmUyUHYHdicn63nzib5dgicvXETe9U2SnPiaczXBX9SeCrYuV7D6TaRtrVpUxLer4NOApVwpjcBTZw/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律师点评目前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出借人更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以防受骗上当。本案双方系庭前调解结案,没有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因此只能就黄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个人认为需要整改的项目有:1、在经营范围中未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2、该公司未要求出借人进行实名注册;3、该公司未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4、该公司有挪用出借人资金的行为。

 


 

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utUjU1WVqYJWicmUyUHYHdicn63nzib5dgicvXETe9U2SnPiaczXBX9SeCrYuV7D6TaRtrVpUxLer4NOApVwpjcBTZw/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法律法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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