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说明
(2016-08-24 23:00:53)| 分类: 政策法规 |
3. 资质互认的需要
在现阶段完全放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并不合适,这不适合中国国情。为实现简政放权,减轻检验检测机构的负担,CATL与CMA应在形式及部分具体工作上互认或统一,因此首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阻碍资质互认的条款进行修改。
2016年7月12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联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决定联合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通知》提出了“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模式,这样使CATL和CMA的“二合一”评审取得了实质性的推进。《通知》还提出:“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省级及以下,特别是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对于已具备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快组织评审,使其尽快取得合法检测资质;对于尚未具备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帮助和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机构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使其尽快满足法定要求,更好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服务。”这些均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改革的具体变现。
最后附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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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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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第七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
保留基本学历要求,同时又给予一定的灵活运用度; 检测人员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不符合实际操作情况,有些地方甚至无法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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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
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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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
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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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
考核机关不一定是农业部,有可能是省级农业部门,或者“两合一”考核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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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
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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