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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说明

(2016-08-24 23:00:53)
分类: 政策法规
2016年8月17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中涉及检测机构人员资格要求、证书有效期以及监督抽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
1. 与资质认定要求冲突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中涉及技术人员资格要求、证书有效期等内容有冲突,或者不切合实际情况。


2. 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政策
根据《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简政放权首先应该从源头开始,从法律法规开始,因此在CMA的基础上,必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这也是响应国务院政策的基本体现。

 

3. 资质互认的需要

在现阶段完全放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并不合适,这不适合中国国情。为实现简政放权,减轻检验检测机构的负担,CATL与CMA应在形式及部分具体工作上互认或统一,因此首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阻碍资质互认的条款进行修改。

2016年7月12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联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决定联合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通知》提出了“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模式,这样使CATL和CMA的“二合一”评审取得了实质性的推进。《通知》还提出:“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省级及以下,特别是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对于已具备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快组织评审,使其尽快取得合法检测资质;对于尚未具备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帮助和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机构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使其尽快满足法定要求,更好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服务。”这些均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改革的具体变现。


 

最后附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及说明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说明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保留基本学历要求,同时又给予一定的灵活运用度;

检测人员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不符合实际操作情况,有些地方甚至无法实现。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2.3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机关不一定是农业部,有可能是省级农业部门,或者“两合一”考核机关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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