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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方法
1、张守文教授提出:
应当运用的是两种方法,即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综合运用上述的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嵌入)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
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体系、主体及其行为等理论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王继军教授提出:
四、目前可以作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1、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国家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公平竞争上加上“保护”之修饰,表明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而是从宏观层次(注意这里的宏观的特指性)追求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公平竞争。[⑩]
协调竞争者之间相互的利益关系。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公平的竞争,消费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协调个体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2、国家适度直接干预原则(规制适度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就是要求国家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为了区分于宏观调控法,在干预前面加上“直接”两字。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注: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案”在处理上的变化,就是规制适度原则的重要佐证和体现。在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微软公司虽被认为构成“反竞争行为”,但却可以免遭被“肢解”的厄运。而这种“均衡状态”的形成,则既有规范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利益的考虑,也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11]
3、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宗旨抑或原则?)
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这对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重要。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而且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10]王继军著:《市场规制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1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