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1-03-14 0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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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实务答疑 |
汇兑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
1、以上仅就货币性项目进行了规定,对非货币性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对正确界定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具有重要性。
2、2007年汇算参照财税(2007)80号文件,采用与公允价值相同的处理方法,未实际处置或结算不计入应税所得,处置或结算时记入应税所得。
3、纳税调整难度大。比如人民币和外币兑换,应认定为处置或结算,确认所得或损失。比如年度中应收账款的部分收回、应付账款的部分支付,应认定为处置或结算,但年终对货币性项目因会计核算和汇率变动此起的汇兑差额,不记入所得额。纳税调整的难度加大,准确度降低。
4、按会计准则规定对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根据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分析调整。
5、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会计准则采用列举和定义相结合方式认定。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非货币性项目: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6、非货币项目的税务处理:
(1)、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仍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这里也就不存在汇率折算差额的所得税问题。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产生的外币折算差额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根据财税[2007]80号文的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新法对汇兑损益的处理
(一)、相关规定
1、《条例》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条例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
1、新法实施后国税函[2008]264号作废;
2、财税(2007)80号与新条例不冲突;财税(2007)80号强调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际处置或结算非货币性资产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条例规定收益(22条)和损失(39条)规定收益或损失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不需对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作纳税调整,简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