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2-07-14 22: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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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培养的质量和效益,打造中小学名教师品牌,省教育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强“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室”)的建设。现对“教师工作室”的建立和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1.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名师”。
(1)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2)获得广东省基础教育系统“名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3)在所任教的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当地是被公认的学科带头人,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2.具有履行“教师工作室”主要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第五条
1.加强师德建设。“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要在师德方面率先垂范,通过言传身教帮助成员提升学识水平和师德修养,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2.承担省级骨干教师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参与本地区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工作,成为骨干教师成长的摇篮。
3.负责指导学员制订专业发展计划,通过集体备课、双向听课、说课评课、案例分析、课例开发、课题研究和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学员专业提升。
4.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在本周期内,完成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委托课题研究,并完成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专业论文或专业著作。同时根据当地教育教学情况开展课题研究,为当地教学改革提供科研服务。
6.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为学校和本区域教育教学改革献言献策。
第六条
1.“教师工作室”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培训业务的过程管理。
2.“教师工作室”所在学校协助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指派一名副校长专门分管。
3.省教育厅定期组织“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主持人的专业水平,组织专家为“教师工作室”提供业务指导并进行业务检查、评估。
第七条
1.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工作室”要有独立的办公室,并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书籍资料。有条件的要配备信息化设备和系统。
2.制度保障。“教师工作室”的岗位职责纳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计算的范围;为保证主持人及其助理履行职责,应适度安排主持人在校内的其他教学和一般性工作。
3.经费保障。“教师工作室”由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省教育厅按照每个教师工作室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提供经费资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资金提供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工作室”的图书资料购置、办公设备购置、网站建设和外出指导及参观考察的开支。
第八条
1.考核形式。每期省级培训结束后工作室进行一次总结,周期结束后对教师工作室进行考评。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查看原始材料;二是听取工作室的汇报;三是听取学校和被培训教师的评价;四是现场观摩课堂教学、教研活动、培训活动。
2.考核内容。一是“教师工作室”软硬件的建设,二是在培训和指导教师方面的主要业绩,三是在教学科研中所发挥的作用。
3.考核结果。每周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者将被撤消工作室;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考核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