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为增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的办法、意见和指引,对于慈善组织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尽管如此,慈善组织仍然存在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足等问题,慈善丑闻时有发生,削弱了一些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也不利于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律规范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滞后,缺乏相应的处罚和问责机制;行业组织监管和自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独立的行业监督和问责机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共享和公开,导致慈善组织难以有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使得现阶段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同时缺乏有效的机制来推动,慈善组织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已成为影响慈善组织组织公信力的原因之一。
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目的,需要从不同的理论视角上加深认识和理解:一是技术的视角,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手段;二是功能的视角,通过信息公开发挥何种作用。通过改进和完善制度设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最终是推动慈善组织的治理现代化,即社会化、专业化、民主化:一是让慈善组织回归社会,提升社会公信力;二是推动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往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促进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实现决策的民主化。
《慈善法》颁布后,信息公开将成为政府和社会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慈善法》草案中辟出专章对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涵盖了向社会公开相关组织信息、公众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对于捐赠人、受益人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等,使得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将有法可依。
为有效推动《慈善法》中关于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落实,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增加慈善组织透明度。根据《慈善法》,一方面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进一步提升信息接收、发布的能力以及传播效果;另一方面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及相关行为的信息。为此,应有效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推动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目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存在不足,原因之一是公开渠道有限,公众获取受限。浙江等地已建立了社会组织数字化信息平台,将社会组织的登记、评估、执法以及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二,借助各类信息平台和手段,推动慈善组织向社会的信息公开。根据《慈善法》,一方面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登记、成员和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组织面向公众的信息公开,不仅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发布渠道,也可以借助各类信息发布平台。尤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慈善组织应创新信息发布的手段和方式,借助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增强互动性,通过更加符合新媒体传播规律的信息发布方式,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及时和完整性。
第三,依法推动慈善组织向特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公开。《慈善法》中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募捐的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这两类人群作为特定的利益相关者,对于捐赠和受助信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进行问责的重要主体。同时,也应尊重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愿,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第四,着眼于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推动慈善组织内部决策的信息公开。根据《慈善法》,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关注点,聚焦于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没有涉及慈善组织内部如何管理的决策过程,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内部决策的制度设计也没有具体规定。在下一步的改革中,慈善组织的内部决策过程、主要负责人的财产公开等,需要加强研究、开展试点工作。通过推动这个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可以促进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建构和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机制,有助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第五,探索行业内信息公开的形式,构建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机制。目前已有一些行业内的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数据共享,增加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整体而言,行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业监管和自律体系,缺乏专业性、中立性的行业组织,对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和问责。通过慈善组织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提供一种独立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解决慈善组织内部监督缺位的问题,防范内部虚假信息,有助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慈善组织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决定了信息公开是必然选择,也是公众进行问责的制度安排之一,解决了慈善组织与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制约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维护。《慈善法》出台后,依法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将有助于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并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