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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对复飞梯度与标准的规定

(2011-10-31 21:26:07)
标签:

杂谈

分类: 性能相关

局方曾经出过一个咨询通告,内容是《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咨询通告号为AC-121FS-006。里面有关此问题部分,摘录如下:

 

3、起飞应急程序

  对于某些障碍物较多的特殊机场,为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较大的起飞重量,参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AC-FS-2000- 2)的要求需制定起飞应急程序的,应按照经批准的飞行手册及其增补的有关内容制定起飞应急程序。如应急程序要求本场着陆或要求目视避开障碍物时,则需注明起飞最低天气标准。

  如在着陆过程中出现一发失效且无法安全着陆的情况时,可选用同方向的起飞应急程序飞行。对于单向起降机场,如果飞机的单发性能达不到程序要求的复飞梯度,则需制定合适的一发失效的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并注明此高度/高,以便于飞行员使用。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机场,要充分考虑飞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制作问题,特别是净空条件复杂、起降两端障碍物较多的机场,若这些机场位于高原、高温地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制作更为关键。在修建这些特殊机场时,要选用参考机型制作典型的一发失效的应急程序,以供航空公司在这些机场运行时制作符合自己机型性能特点的应急程序时参考。有些机场可能会因飞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需要而额外处理障碍物、增设导航设施,有的机场可能会因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原因而调整修建方案。


 

    此咨询通告有一非常重要的说法,“一发失效应急程序”,而不是“一发失效起飞程序”,这个提法很科学。不过细细推敲,这个咨询通告也没有明确就标准选择问题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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