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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明确,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年底前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不仅如此,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适当提高个人医保缴费比重
在筹资方面,意见提出,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各地要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释疑
到底哪些人将会提高缴费比例?
《意见》颁布后,不少媒体重点提到“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不少人以为是提高所有人的缴费比重,其实,我国医保类型主要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中指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即主要针对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村居民。
因此,此次《意见》覆盖的人群是城镇没有工作的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不针对城镇有工作的参保人员,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的说法也与城镇职工无关。
个人缴费比例怎么调?
去年12月初,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公开发布这一文件,要求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80元,个人缴费为人均不低于120元。
据新华社,2009年至2014年,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贴的增幅一直高于人均个人缴费增幅,从而使得人均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从2009年的60.8%增加到了2014年的79.3%。这也就是说,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从六年前的1.5:1提升到了2014年的4:1。
合理的个人缴费比重是多少?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认为,可参照职工医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约为3:1),将居民医保缴费财政和个人分担比的调整目标也确定为3∶1,不过“调整需要一个过渡期”。
解读
城乡医保有望“并轨”
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说。
此外,从目前已经推行“两保合一”的省份来看,基本推行的是“目录就宽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其中包括医保报销的范围扩大和医保用药范围的扩大。
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等措施,参保居民还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对于“并轨”落地的最终时间,《意见》强调,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