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否应该加上“可得利益”
(2012-06-12 1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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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通知公布2012年国家赔偿的日赔偿金为每日162.65元,这个数字相比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时增长了近10倍。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通知,公布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数额为每日162.65元,比2011年高出20元。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这一标准的得出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得来。
是否应该体现出地区差异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这是我国刑事赔偿日赔偿金的第8次调整。这个数字相比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时的日赔偿金17.76元增长了近10倍。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再次上调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是,我国地区经济差异大,遵循统一赔偿原则下的国家标准应当有地域上的区别对待,即经济发达、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各自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对于该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实质是国家强调每位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候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这其实是我们对平等权的强调,这个理念在国家赔偿法立法的过程中得到了普遍遵从。”他表示。
一个理想的状态即是,遵循统一的赔偿标准,不同主体按照不同的情况再进行差别化的赔偿,比如应该考虑到中西部地区与东南沿海的地区差异,包括地区内部存在的经济差异等。
这种看似理想的状态在杨建顺看来却很难行得通,他认为,这样执行起来容易出一些特别的状况,会有很多实质性问题产生,甚至会给法律法规的权威带来进一步挑战。
他对记者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每位受害主体都有自己的很多主张,如何证实受害主体应该多得,是以基本工资的形式还是以津贴的形式赔偿。此外,计算标准也存在很多不同,因为社会职业和岗位划分有很多种,如果只是以基本工资计算会非常低,如果算上各种津贴就比较多。这样一来,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势必会产生进一步的不理解、不赞成与不协作。
他强调,国家赔偿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向外界传达“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这样一种价值理念。在这个整体框架和原则之下,才是考虑个别差异的问题。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上已经有司法机关通过具体个案的实践开始关注到平等之下的个体差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