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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法经》略考

(2011-08-04 10:04:54)
标签:

文化

分类: 史料研读

    李悝《法经》略考

    近日,因撰文需研读李悝《法经》,可惜《法经》已亡佚。最早提及《法经》者为《晋书-刑法志》所记三国陈群、刘劭所作《魏律序》,《晋书-刑法志》中有更详细记载《唐六典》中亦有与《晋书》相似记录。直到明代董说《七国考》转引东汉桓谭《新论》(引文中作新书)对李悝《法经》有所论述,其中所载,较为详细。然《新论》见于《隋书-经籍志》,也已亡佚。元人陶宗仪曾辑佚一卷。明董说所引,或来自此辑佚本。(清严可均辑佚本,已出版单行本。尚未能获读。)然所载是否《法经》真颜,暂且存疑。见今人研究《法经》,亦有引此为据者。现将《晋书》《七国考》中所载《法经》摘录于下,以为所用。

 

【唐】房玄龄《晋书》卷30志第20《刑法志》

    自魏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董说著《七国考》卷12《魏刑法》. 中华书局,1956年版,P366-367

法经

桓谭新书:

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

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

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

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不罚不诛也。曰:金禁。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口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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