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法经》略考
(2011-08-04 1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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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房玄龄《晋书》卷30志第20《刑法志》
董说著《七国考》卷12《魏刑法》. 中华书局,1956年版,P366-367
法经
桓谭新书:
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
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
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
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不罚不诛也。曰:金禁。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口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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