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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灯塔》读后感

(2012-03-22 00:56:14)
标签:

杂谈

分类: 经世济民

    科斯在其《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中得出结论说:“与许多经济学家的信念相反,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一语道破其与萨缪尔森等“许多经济学家”的分歧所在。想要明了这种分歧产生的原因,有必要回到对公共品性质的经典表述和公共品供给理论的探讨上来。
    公共品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经典的表述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可以被称为公共品。公共品的供给理论则指出,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存在,会出现“搭便车”等无效率现象,因而公共品的供给不能依赖私人市场,只能由公共部门提供。我认为,《经济学中的灯塔》展示的现实与“经济学家”理论预测的不同,并非否定了公共品的供给理论。换句话说,英国早期灯塔主要由私人提供的事实,并没有证伪“公共品应由公共部门提供”,而是警示我们:判定某种物品为公共品必须慎重。更具体地说,萨缪尔森等人以灯塔为例的失误,在于他们对灯塔的非排他性不加考察地武断认定,从而导致不恰当地判定灯塔为公共品。
    想要在判断一种物品是否具有非排他性的问题上少犯错误,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非排他性与其对立面并非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必须摒弃要么有非排他性,要么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简单二分法的观点。实际上,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可以看作一个执行排他的交易费用问题。“无法收费”实际上指的是向使用者收费的交易费用过高,以至于向使用者收费成为不经济,因而无法实现排他。当条件改变,如技术进步、制度设计使得交易费用降低,使得执行排他成为经济的选择后,非排他性也就不复存在——正如英国历史上的灯塔供给所表现出的那样。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提供一种产品的总成本包括转形成本和交易费用。非排他性可以以“排他成本”的形式归入交易费用的概念中,当一种产品的排他成本非常高昂,以至于使得总成本高出总收益的程度,自然就会出现私人供给不足的现象,而公共部门以征税等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这种排他成本,因而公共品更应该由公共部门提供。这与公共品供给经典理论的结论是一致的,却更加直接,与成本—收益分析法也更具有统一性。
    由以上分析,我认为“公共品”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必要的,可以大胆地探索取消“公共品”概念的可能性,将排他性以“排他成本”的概念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法的统一范式中。即便这样的尝试最后不能成功,也可以启示我们:非排他性事实上是排他成本的问题,在判断一种物品是否具有非排他性时,可以采用考察其排他成本是否高到使排他成为不经济的程度的思路。这种思路也许可以帮助“经济学家”回答科斯在《经济学中的灯塔》文末所提出的问题:“本文希望探讨最好由政府提供的服务的经济学家应该举出一个比灯塔更有说服力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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