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上述“可以唯一理解认定”情形的,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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