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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保险纠纷诉请

(2025-02-19 16:40:51)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保险纠纷诉请:
  • 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
        ——注: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
  •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
       ——注: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
  • 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
  •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公司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注: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注: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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