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关于核定期间、代位求偿、法律认定书等相关问题
(2025-01-07 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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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扣除期间自保险人作出补充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4、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的,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7、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